部直屬有關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
《水閘安全鑒定管理辦法》已經部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水利部
2026年2月10日
水閘安全鑒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水閘安全管理,規范水閘安全鑒定工作,保障水閘安全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國河道、渠道、堤防(包括海堤)和引調水工程上依法修建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大中型水閘安全鑒定工作。
水利部所屬的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水閘主管部門可結合實際提出小型水閘安全鑒定管理要求。
第三條?水利部負責全國水閘安全鑒定工作的指導監督。
流域管理機構依照職責和水利部授權,負責其直屬水閘安全鑒定工作的監督管理,并對流域內的水閘安全鑒定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其直屬水閘安全鑒定工作的監督管理,并對轄區內的水閘安全鑒定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第四條?水閘主管部門和水閘管理單位負責組織所管轄水閘的安全鑒定工作(以下稱鑒定組織單位)。
第五條?流域管理機構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按以下規定權限對水閘安全鑒定報告書進行審定(以下稱鑒定審定部門):
(一)跨省的或水利部直屬單位管理的大中型水閘,以及跨省引調水工程的大中型水閘,其安全鑒定報告書由有關流域管理機構負責審定;
(二)大型水閘,跨市的或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直屬的中型水閘,以及跨市引調水工程的中型水閘,其安全鑒定報告書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定,但第一項規定的情形除外;
(三)中型水閘安全鑒定報告書由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定,但前兩項規定的情形除外。
小型水閘進行安全鑒定的,其安全鑒定報告書原則上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管理機構負責審定。
第六條?水閘實行定期安全鑒定制度。首次安全鑒定應在竣工驗收后5年內完成,以后應每隔10年完成1次全面安全鑒定。水閘運行年限超過合理使用年限的,應每隔5年完成1次全面安全鑒定。
運行中遭遇超標準洪水、強烈地震、增水高度超過校核潮位的風暴潮、工程發生重大事故或出現影響安全的異常現象后,應及時進行專門或全面安全鑒定。
第七條?水閘安全類別劃分為三類:
(一)一類閘:運用指標能達到設計標準,無影響正常運行的缺陷,按常規維修養護即可正常運行;
(二)二類閘:運用指標基本達到設計標準,工程存在一定損壞或局部安全隱患,經大修后可正常運行;
(三)三類閘:運用指標無法達到設計標準,工程存在嚴重損壞或安全問題,需除險加固、拆除重建或報廢。
第二章?安全鑒定組織及職責
第八條?水閘安全鑒定包括安全評價、安全評價成果技術審查和安全鑒定報告書審定等程序。
第九條?鑒定組織單位按本辦法的要求,定期組織水閘安全鑒定工作,對安全鑒定工作開展及安全鑒定結果落實負直接責任,
主要職責是:
(一)制訂安全鑒定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委托符合第十條要求的單位開展安全評價工作(以下稱安全評價單位);
(三)會同安全評價單位組織工程現場安全檢查;
(四)提供安全鑒定工作必要的基礎資料;
(五)籌措安全鑒定工作所需經費;
(六)落實安全鑒定報告書的相關意見和建議。
第十條?大型水閘的安全評價,由具有工程設計水利行業甲級(或綜合甲級)資質的單位承擔;中型水閘的安全評價,由具有工程設計水利行業乙級以上(含乙級)資質的單位承擔。
經水利部公布的具備安全評價能力的水利科研院(所),可承擔大中型水閘的安全評價工作。經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具備安全評價能力的水利科研院(所),可承擔中型水閘的安全評價工作。
水閘安全評價中的現場安全檢測等工作,由具有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等相應等級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十一條?安全評價單位按照有關技術標準開展安全評價工作,對安全評價成果質量負責,主要職責是:
(一)收集整理復核安全評價相關技術資料;
(二)參加工程現場安全檢查,編寫安全檢查分析報告;
(三)開展工程現場安全檢測,編寫安全檢測報告;
(四)開展工程安全復核與評價,對水閘安全狀況進行綜合評價,編寫安全評價報告;
(五)按鑒定審定部門的審查意見,補充相關工作,修改安全評價報告;
(六)提出安全鑒定報告書。
第十二條?鑒定審定部門組織安全評價成果技術審查,審定安全鑒定報告書,對安全鑒定報告書負審定責任,主要職責是:
(一)組建安全鑒定專家組,確定專家組組長及成員;
(二)組織或委托有關單位召開安全鑒定審查會;
(三)組織專家組開展安全評價成果技術審查;
(四)審定并印發安全鑒定報告書。
第十三條?安全鑒定專家組,由從事水利水電專業技術工作的專家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安全鑒定專家組根據需要由水工、水文、地質、金屬結構、機電和管理等相關專業的專家組成;
(二)大型水閘安全鑒定專家組由不少于9名專家組成,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人數不得少于6名;中型水閘安全鑒定專家組由不少于7名專家組成,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人數不得少于4名;
(三)水閘主管部門及其所轄單位以外的專家人數不得少于水閘安全鑒定專家組組成人員的二分之一;
(四)水閘原設計、施工、監理、設備制造等單位的在職人員以及從事過本工程設計、施工、監理、設備制造的人員總數不得超過水閘安全鑒定專家組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一。
第十四條?安全鑒定專家組具體承擔安全評價成果技術審查工作,對安全鑒定報告書負審查責任,主要職責是:
(一)查看工程現場;
(二)查閱安全評價報告和有關資料;
(三)開展安全評價成果技術審查;
(四)審查通過安全鑒定報告書。
第三章?安全評價工作內容
第十五條?水閘安全評價工作按照《水閘安全評價導則》(SL/T214)實施,包括現場安全檢查、現場安全檢測、安全監測資料分析、現狀工程質量評價、運行管理評價、安全復核與評價、安全綜合評價等。
第十六條?現場安全檢查包括查閱技術資料、檢查工程外觀和運行管理情況等,初步分析工程存在問題,提出現場安全檢測和安全復核評價項目。
第十七條?現場安全檢測包括混凝土結構、砌石結構、土工結構、金屬結構及電氣設備等檢測,根據需要開展水下檢測、隱患探測、補充地勘和科學試驗,分析檢測資料,評價檢測部位和結構的安全狀態。
第十八條?安全監測資料分析主要包括監測系統完備性及監測資料可靠性評價,監測資料分析及其反映的工程安全性態初步評估。
第十九條?現狀工程質量評價主要對水閘現狀工程質量是否滿足設計和規范要求進行評價,并分析工程質量缺陷成因及對水閘安全運行的影響。
第二十條?運行管理評價主要對水閘運行管理能力、控制運用、維修養護等進行評價。
第二十一條?安全復核與評價應以最新的規劃數據、水文資料、檢查檢測成果和監測資料為依據,對防洪能力、滲流安全、結構安全、抗震安全、金屬結構安全、電氣設備安全等進行評價。
第二十二條?安全綜合評價應在上述工作基礎上,提出工程存在的主要問題、水閘安全類別評定結果和處理措施建議。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水閘主管部門和水閘管理單位應根據鑒定審定部門印發的水閘安全鑒定報告書,采取相應措施,加強水閘安全管理。
對鑒定為三類的水閘,應采取除險加固、拆除重建或報廢等相應處理措施,在此之前應制定保閘安全應急措施,并限制運用,確保工程安全。
第二十四條?水閘管理單位應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對水閘安全鑒定資料進行歸檔,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五條?水閘管理單位應在接到水閘安全鑒定報告書之日起1個月內,完成水閘運行管理信息更新填報。經安全鑒定,水閘安全類別發生變化的,水閘管理單位應在接到水閘安全鑒定報告書之日起1個月內,向水閘注冊登記機構申請辦理變更事項登記。
第二十六條?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水閘安全鑒定工作的監督管理,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本辦法要求,及時進行水閘安全鑒定工作,做好水閘安全隱患處置。
第二十七條?對不按本辦法要求進行水閘安全鑒定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管理機構按照管理權限責令其限期改正;對水閘安全鑒定工作監管不力的,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對水閘安全鑒定工作中失職失責造成嚴重后果的單位和人員,依法依規嚴肅追責問責。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流域管理機構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其他行業主管部門管轄水閘的安全鑒定工作,按照該部門的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可參照本辦法執行。安全鑒定結果應報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本辦法所稱大型水閘為過閘流量1000m3/s(含)以上的水閘;中型水閘為過閘流量1000m3/s以下,100m3/s(含)以上水閘;小型水閘為過閘流量100m3/s以下,5m3/s(含)以上水閘。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水閘安全鑒定管理辦法》(水建管〔2008〕214號)同時廢止。
附件:水閘安全鑒定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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