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七章 監督管理
??? 第二十八條 載運散裝油類貨物船舶進出港口或在港口過境停留,應按規定辦理危險貨物申報手續,經主管機關批準后,方可進出港或在港停泊。
??? 第二十九條 油船在港口進行驅氣、除氣或明火作業應向主管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采取必要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經批準后方可進行。
??? 第三十條 油船在港期間,主管機關可隨時進行有關安全和防污染方面的現場監督檢查。對影響安全或存在污染危害的作業,主管機關有權責令其停止作業或采取其它強制性措施。
??? 第三十一條 凡從事船舶供油作業的單位應事先報主管機關認可。供受作業雙方必須認真完成《供受油作業安全檢查表》(見附件),落實各項安全和防污染措施;作業前供油方應向主管機關報告或經主管機關同意后定期報告。
??? 第八章 法律責任
??? 第三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船舶、單位和當事人,主管機關將依據有關水上安全和防污染管理法律、行政法規予以處罰。
???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對主管機關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按照《交通行政訴訟程序》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行為的,主管機關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 第九章 附則
??? 第三十四條 本規則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 “散裝油類”系指以散裝形式運輸的任何類型的油及其煉制品。
??? “裝卸設施”系指用于散裝油類作業的單點、多點系泊設施或固定式水上裝卸站、水上儲庫。
??? 《國際油輪和油碼頭安全指南》(International Safety Guide for Oil Tanker and Terminals)系指國際航運公會(ICS)、石油公司國際海事論壇(OCIMF)以及國際港口協會(IAPH)在實踐的基礎上,參照國際海事組織的有關標準出版的指南。
??? “油類作業”系指油類的裝卸作業以及排放含油壓載水、洗艙水,洗(清)艙和驅氣、除氣等作業。
???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負責解釋。
???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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