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公路超限檢測站管理,保障車輛超限治理工作依法有效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路超限檢測站,是指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在公路上設立的,對車輛實施超限檢測,認定、查處和糾正違法行為的執法場所和設施。
第三條 公路超限檢測站的管理,應當遵循統一領導、分級負責、規范運行、依法監管的原則。
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公路超限檢測站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公路超限檢測站的監督管理工作,并負責公路超限檢測站的規劃、驗收等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公路超限檢測站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路超限檢測站的建設、運行等具體監督管理工作,由公路管理機構負責。
第四條 公路超限檢測站作為公路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車輛超限治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制定公路超限檢測站的各項管理制度;
(三)依法對在公路上行駛的車輛進行超限檢測,認定、查處和糾正違法行為;
(四)監督當事人對超限運輸車輛采取卸載、分裝等消除違法狀態的改正措施;
(五)收集、整理、上報有關檢測、執法等數據和動態信息;
(六)管理、維護公路超限檢測站的設施、設備和信息系統;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經批準的公路管理經費預算中統籌安排公路超限檢測站的建設和運行經費,并實行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者挪用。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在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路政管理、交通警察等執法人員依照各自職責,在公路超限檢測站內對超限運輸車輛實施聯合執法。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七條 公路超限檢測站按照布局和作用,分為Ⅰ類檢測站和Ⅱ類檢測站:
(一)Ⅰ類檢測站主要用于監控國道或者省道的省界入口、多條國道或者省道的交匯點、跨省貨物運輸的主通道等全國性公路網的重要路段和節點;
(二)Ⅱ類檢測站主要用于監控港口碼頭、廠礦等貨物集散地、貨運站的主要出入路段以及省內貨物運輸的主通道等區域性公路網的重要路段和節點。
第八條 公路超限檢測站的設置,應當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總量控制、適時調整的原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Ⅰ類檢測站的設置還應當符合交通運輸部有關超限檢測站的規劃。
經批準設置的公路超限檢測站,未經原批準機關同意,不得擅自撤銷或者變更用途。
第九條 公路超限檢測站的全稱按照“公路管理機構名稱+超限檢測站所在地名稱+超限檢測站”的形式統一命名,其顏色、標識等外觀要求應當符合附件1、附件2的規定。
第十條 公路超限檢測站的建設,除符合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外,還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選址優先考慮公路網的關鍵節點;
(二)盡量選擇視線開闊,用水、用電方便,生活便利的地點;
(三)以港灣式的建設方式為主,因客觀條件限制,確需遠離公路主線建設的,應當修建連接公路主線與檢測站區的輔道;
(四)統籌考慮公路網運行監測、公路突發事件應急物資儲備等因素,充分利用公路沿線現有設施、設備、人力、信息等資源,增強檢測站的綜合功能,降低運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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