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國內水運和漁業經濟的發展,造船市場興旺,灘涂造船在部分地區呈蔓延趨勢,大量低質量船舶進入運輸和生產領域,成為水上安全的重大隱患。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構建和諧安全的水上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交通部、國防科工委、農業部和安全監管總局在全國聯合開展低質量船舶專項治理活動。具體方案如下: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提升行政能力,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針對當前水上交通安全和漁業安全生產存在的主要隱患,全面治理低質量船舶,堅決打擊非法違規造船,遏制不合格船舶進入航運市場和從事漁業生產,進一步穩定水上交通安全生產形勢,促進水運、漁業經濟和造船工業的健康發展。
二、治理對象和治理目標
(一)治理對象:
1.非法違規造船廠(點)。指沒有合法的經營資格,或不具備基本技術條件和質量保障能力,以及不按國家現行的船舶建造標準和規范進行船舶生產的造船廠(點)。
治理范圍為灘涂造船廠(點)。
2.低質量船舶。指無審批圖紙,或未按圖施工,或造船工藝達不到船檢法規和規范要求,或建造質量低劣,或未完成必須的建造檢驗項目而生產出來的船舶。
治理范圍為灘涂造船廠(點)于2002年1月1日以后建造完工的低質量船舶。非水網地區可根據實際需要擴大治理范圍。
低質量船舶治理重點為灘涂造船廠(點)于2002年1月1日以后建造完工的船長大于60米的海船、船長大于50米的河船 (以上稱重點治理船舶)。
3.未持有有效檢驗證書作業的漁船(2,3項統稱專項治理船舶)。
(二)治理目標:通過開展低質量船舶專項治理活動,改善低質量船舶安全技術條件,將不合格船舶清除出航運市場或停止其漁業生產;堅決打擊非法造船,制止違規造船,堵住低質量船舶生產源頭。
三、工作原則
堅持依法行政、執政為民的原則。治理活動既要嚴格依法行政,又要體現為民服務。
堅持宣傳教育與治理措施相結合的原則。堅決打擊違法行為,有效制止違規行為,組織開展多層次的宣傳工作,形成行業內高度重視、全社會高度關注船舶質量、有利于專項治理活動開展的輿論氛圍。宣傳教育工作應結合具體的治理措施貫穿治理活動始終。
堅持普遍要求與重點督查相結合的原則。本次專項治理活動由四部委聯合發起,提出總體方案和實施要求。各地區要針對本地區存在的突出問題,確定整治重點。低質量船舶問題突出的地區應重點整治,重點地區重點督查。
堅持日常管理與專項治理相結合的原則。本次專項治理工作持續半年多時間,各單位應結合自己的日常管理工作,安排好專項治理活動,保證日常管理和治理活動扎實有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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