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
(一)為防治地面交通噪聲污染,保證人們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聲環境質量,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技術政策。
(二)本技術政策規定了合理規劃布局、噪聲源控制、傳聲途徑噪聲削減、敏感建筑物噪聲防護、加強交通噪聲管理五個方面的地面交通噪聲污染防治技術原則與方法。
(三)本技術政策適用于公路、鐵路、城市道路、城市軌道等地面交通設施(不含機場飛機起降及地面作業)的環境噪聲污染預防與控制。
(四)地面交通噪聲污染防治應遵循如下原則:
1.堅持預防為主原則,合理規劃地面交通設施與鄰近建筑物布局;
2.噪聲源、傳聲途徑、敏感建筑物三者的分層次控制與各負其責;
3.在技術經濟可行條件下,優先考慮對噪聲源和傳聲途徑采取工程技術措施,實施噪聲主動控制;
4.堅持以人為本原則,重點對噪聲敏感建筑物進行保護。
(五)地面交通噪聲污染防治應明確責任和控制目標要求:
1.在規劃或已有地面交通設施鄰近區域建設噪聲敏感建筑物,建設單位應當采取間隔必要的距離、傳聲途徑噪聲削減等有效措施,以使室外聲環境質量達標。
2.因地面交通設施的建設或運行造成環境噪聲污染,建設單位、運營單位應當采取間隔必要的距離、噪聲源控制、傳聲途徑噪聲削減等有效措施,以使室外聲環境質量達標;如通過技術經濟論證,認為不宜對交通噪聲實施主動控制的,建設單位、運營單位應對噪聲敏感建筑物采取有效的噪聲防護措施,保證室內合理的聲環境質量。
二、合理規劃布局
(一)城鄉規劃宜考慮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要求,合理確定功能分區和建設布局,處理好交通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有效預防地面交通噪聲污染。
(二)交通規劃應當符合城鄉規劃要求,與聲環境保護規劃相協調,通過合理構建交通網絡,提高交通效率,總體減輕地面交通噪聲對周圍環境的影響。
(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宜在有關規劃文件中明確噪聲敏感建筑物與地面交通設施之間間隔一定的距離,避免其受到地面交通噪聲的顯著干擾。
(四)在4類聲環境功能區內宜進行綠化或作為交通服務設施、倉儲物流設施等非噪聲敏感性應用。如4類聲環境功能區有噪聲敏感建筑物存在,宜采取聲屏障、建筑物防護等有效的噪聲污染防治措施進行保護,有條件的可進行搬遷或置換。
三、噪聲源控制
(一)車輛制造部門宜提高道路車輛、軌道車輛的設計、制造水平,以摩托車、農用車、載重汽車、大型客車、城市公交車輛、軌道車輛等高噪聲車輛為重點,降低其環境噪聲排放。
(二)地面交通設施的建設需要慎重考慮噪聲現狀的改變和噪聲敏感建筑物的保護,從線路避讓、建設形式等方面有效降低交通噪聲對周圍環境的影響。
(三)地面交通線路的選擇宜合理避讓噪聲敏感建筑物。新建二級及以上公路、鐵路貨運專線應避免穿越城市、村鎮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新建城市軌道交通線路在穿越城市中心區時宜選擇地下通行方式。
(四)公路、城市道路宜選擇合理的建設形式。經過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的路段,宜根據實際情況,考慮采用高架路、高路堤或低路塹等道路形式,以及能夠降低噪聲污染的橋涵構造和形式。鼓勵對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的路段采用低噪聲路面技術和材料。
(五)鐵路、城市軌道交通線路宜采用焊接長鋼軌、經過打磨處理的高表面平整度鋼軌等措施,降低輪軌接觸噪聲,以及采用減振型軌下基礎,對橋梁進行減振設計,降低振動輻射噪聲。穿越城市、村鎮的鐵路宜進行線路封閉,減少平交道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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