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內部審核員(以下簡稱內審員)的管理,確保內審員的水平和內部審核的質量,滿足用人單位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認證、開展內部審核從而達到體系持續改進的目的,滿足用人單位對第二方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的需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符合本辦法規定要求,并從事用人單位內部或第二方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的人員,均需經合格的培訓機構培訓,并取得內審員資格。
第三條 全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員注冊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安注委辦公室)對內審員資格實施評審、備案等管理。
第四條 內審員培訓均需采用安注委指定的統編教材《中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內審員培訓教程》。
第五條 內審員考試試題庫由培訓機構建立,安注委辦公室組織專家進行審定,并將有關結果報安注委批準;安注委辦公室定期組織專家組進行評審。
第六條 內審員資格證書采用統一格式的證書。證書由安注委統一印制,加蓋安注委辦公室公章有效。
第七條 申請注冊的內審員應具備的條件:
a) 具有中專以上(含中專)學歷或初級以上(含初級)技術職稱;
b) 從事2年以上(含2年)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教育或科研工作實踐;
c) 接受過具有內審員培訓資格機構的培訓,并取得合格成績;
d) 具有一定的組織管理和綜合評價能力;
e) 遵紀守法,堅持原則,實事求是,作風正派。
第八條 內審員資格取得應遵循以下程序:
a)個人申請。參加取得培訓資質的培訓機構舉辦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內審員培訓班”,并需填寫規定的內審員報名申請表;
b)按照內審員培訓管理有關規定參加培訓學習,并取得合格成績;
c)由培訓機構向安注委辦公室統一申請內審員備案;
d)安注委辦公室與培訓機構頒發內審員統一資格證書。
第九條 本辦法第七條第三款規定的具有內審員培訓資格的機構是指:由安注委批準具有內審員培訓資格的機構,其課程設置、管理程序等應符合《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內部審核員培訓工作管理辦法》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內部審核員培訓課程批準準則》的規定。
第十條 內審員的權利和義務:
a)受用人單位的聘用,承擔用人單位內部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和第二方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
b)尊重客觀事實,確保審核的真實性、有效性;
c)保守技術秘密;
d)接受管理機構和聘用機構的監督。
第十一條 安注委辦公室對內審員資格實施監督管理。
對不能履行本辦法第十條所述各項義務,或經證實資格未能保持的,經審議后,暫停或撤銷其資格,收回資格證書。
第十二條 每一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認證用人單位至少應有5名以上(含5名)經培訓合格取得內審員資格的內審員。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安注委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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