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員國家注冊標志(以下簡稱注冊標志)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員國家注冊證書(以下簡稱注冊證書)的管理,確保注冊標志和注冊證書的正確使用,維護國家注冊制度的權威性,全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員注冊委員會(以下簡稱安注委)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注冊標志和注冊證書的管理。
第三條 注冊標志是用于表示從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認證工作的審核人員已在安注委獲得注冊資格的圖形標識,自安注委發布之日起方可使用。
第四條 注冊標志的式樣必須符合發布式樣的要求,使用中可按等比例放大或縮小,但必須完整地使用注冊標志,不得將其變形使用。
第五條 注冊標志用在以下場合:
(一)安注委制定的工作管理手冊、程序文件等;
(二)安注委頒發的注冊證書;
(三)已獲準在安注委注冊的審核人員的名片。
第六條 除安注委和獲準在安注委注冊的審核人員外,其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注冊標志。
第七條 注冊證書由安注委統一印制,注明注冊級別、注冊編號,有效期為三年。在三年注冊有效期內,安注委對已注冊的審核員和主任審核員實行年度確認制度,以確定注冊證書的持續有效性。
第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安注委將責令審核人員停止使用注冊標志,并撤/注銷其注冊證書:
(一)在注冊證書有效期滿后的三個月內,審核人員仍未向安注委提出復查換證申請的;
(二)審核人員在注冊證書有效期內向安注委提出其不再從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認證工作的。
第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安注委將責令審核人員暫停使用注冊標志和注冊證書六個月:
(一)審核人員有違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員行為準則的行為,并經查實的;
(二)審核人員錯誤使用其注冊證書的;
(三)不符合保持注冊有關要求的;
(四)審核人員未按時向安注委交納有關費用的。
第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安注委將責令審核人員停止使用注冊標志,并撤銷其注冊證書:
(一)接到安注委暫停使用注冊標志和注冊證書的通知后,未按期改正的;
(二)審核人員在進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認證活動中出現嚴重錯誤,并經查實已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觸及國家刑律的。
第十一條 被責令停止使用注冊標志和撤銷注冊證書的審核人員,自被責令停止之日起,一年后方能重新向安注委提出注冊申請。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安注委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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