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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擊數: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指導意見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規范

發 文 號:[2001]第30號
發布單位:[2001]第30號



發布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指導意見和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規范
  鼓勵企業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是健全企業自我約束機制,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把安全生產工作納入法制化、規范化軌道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提高企業競爭力的重要內容。為迎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國內企業面臨的國際勞工標準和國際經濟一體化的挑戰,規范各類中介機構的行為,國家經貿委在原有工作基礎上,組織制定了《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規范》(以下簡稱《審核規范》),現予發布。1999年發布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試行標準》同時廢止。
  《審核規范》是用人單位和認證機構審核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基本依據。用人單位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和謀求外部認證時,遵循自愿原則。已獲得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認證證書的企業或其他用人單位,原有證書仍然有效。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認證機構、咨詢機構及相關人員應認真學習《指導意見》與《審核規范》,提高素質,更好地幫助企業建立和完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指導意見
  為了指導用人單位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建立預防為主、持續改進的管理模式,健全自我約束機制,有效保護勞動者的安全與健康,依據我國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結合國家經貿委頒布并實施《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試行標準》所取得的經驗,參考國際勞工組織《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導則》制定《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指導意見》。
  1.目的
  (1)消除、降低和避免各類與工作相關的傷害、疾病和死亡事故的發生,保障全體勞動者的安全與健康。
  (2)指導用人單位自愿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更好地貫徹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及標準的要求。
  (3)指導相關部門制定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規范及實施指南。
  (4)指導用人單位結合自身實際,開展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各要素的整合工作,并使其成為用人單位全面管理的一部分。
  (5)鼓勵用人單位的全體員工,尤其是最高管理者、管理人員、員工及其代表,采用合理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原則與方法持續改進職業安全健康績效。
  2.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框架
  2.1.政策制定及有關機構職責
  2.1.1.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擬定、實施和定期評審國家關于在用人單位內建立和推進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政策。
  2.1.2.為確保國家政策及其實施計劃的一致性,有關機構在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框架中應承擔如下職責:
  (1)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我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工作的統一管理和宏觀控制,保證各機構間的必要協作關系,井定期評審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工作的有效性;
  (2)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認證指導委員會負責指導全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認證工作。指導委員會下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認證機構認可委員會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員注冊委員會,分別負責認證單位的資格認可工作和審核員的培訓、考核、注冊工作;
  (3)國家經貿委安全科學技術研究中心為全國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工作提供技術支持,擬定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規范及實施指南;
  (4)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和本地區推動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工作;
  (5)國家認可的職業安全健康服務機構協助用人單位建立并保持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
  2.2.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工作原則及實施規范
  2.2.1.我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工作遵循如下原則:
  (1)國家鼓勵、支持和指導企業結合現代企業制度,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使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成為企業全面管理的一部分;
  (2)用人單位自愿建立和保持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鼓勵員工及其代表積極參與此項活動,確保其各項職業安全健康要求不僅適用于自己的員工,也同樣適用于承包方人員和直接雇用的臨時工。高風險企業以及曾發生重大事故的用人單位更應該建立和保持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
  (3)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用人單位,可申請國家認可的認證機構的審核與認證;
  (4)鼓勵國家認可的職業安全健康服務機構為用人單位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工作提供服務。
  2.2.2.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根據用人單位的規模、基礎設施、危害的種類和風險級別等因素,擬定具體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實施規范。
  2.2.3.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實施規范包括:
  (1)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規范;
  (2)高風險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實施指南;
  (3)中小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實施指南;
  (4)其它有關規范。
  3.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包括方針、組織、計劃與實施、評價和改進措施五大要素,如圖1所示:

圖1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核心要素
  方針
  3.1職業安全健康方針
  3.1.1.用人單位最高管理者應根據本單位的規模和活動類型,在征詢員工及其代表的意見基礎上,制定書面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針。該方針應傳達到全體員工,可為外部相關方所獲取。最高管理者應對職業安全健康方針開展評審工作,確保其持續適用性。
  3.1.2.用人單位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針應包括下述原則和目標:
  (1)遵守相關的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及其簽署的關于職業安全健康內容的自愿計劃、集體協議和其他要求;
  (2)防止發生與作業相關的工傷、疾病和事件,保護全體員工的安全和健康;
  (3)確保與員工及其代表進行協商,并鼓勵他們積極參與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所有要素的活動;
  (4)持續改進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績效。
  3.1.3用人單位所建立的其他體系應與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保持一致。
  3.2員工參與
  3.2.1參與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是員工的權利和義務。3.2.2用人單位應確保與員工及其職業安全健康代表進行協商,并對他們進行職業安全健康知識的培訓,包括與其工作有關的應急預案的培訓。
  3.2.3用人單位應做出安排,以保證員工及其職業安全健康代表有時間和資源來積極參與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組織、計劃與實施、評價和改進措施等活動。
  3.2.4用人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建立職業安全健康委員會,使其承擔起相應的職能。
  組織
  3.3責任與義務
  3.3.1最高管理者應對保護員工的職業安全與健康問題負全面責任,并在用人單位的職業安全健康活動中起領導作用。
  3.3.2用人單位應規定各部門和各級人員的職責,以確保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建立、實施與運行,確保實現相應的職業安全健康目標。
  3.3.3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用人單位,負有以下義務:
  (1)組織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各項原則;
  (2)制定并實施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可測量的目標;
  (3)保證各部門和各級人員均已了解并接受自己所承擔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職責;
  (4)確定負責辨識、評價或控制職業安全健康危害及風險人員的職責,并傳達至全體員工;
  (5)進行有效和必要的監督管理活動,確保員工的安全健康得到保護;
  (6)促進用人單位內成員(包括員工及其代表)間的合作與交流;
  (7)制定有效的管理方案,以辨識、消除和控制與作業有關的各類危害和風險,確保員工作業過程中的安全;
  (8)制定各項預防和健康改善方案;
  (9)確保在實現職業安全健康方針過程中員工及其代表的全面參與;
  (10)提供各項必備的資源,以確保負責職業安全健康事務的人員(包括職業安全健康委員會)能順利開展工作;
  (11)設立職業安全健康委員會的用人單位應做出有效的安排,保證員工及其代表能全面參與委員會中的各項工作。
  3.3.4用人單位可在最高管理層中指定一名或幾名人員作為管理者代表,負責下列事項:
  (1)建立、實施、定期評審和評價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
  (2)定期向最高管理層報告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績效;
  (3)促進用人單位所有員工的參與。
  3.4能力與培訓
  3.4.1用人單位應確定各類人員所必需的職業安全健康能力要求,制定并保持各項管理方案,以確保全體員工有能力完成其所承擔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面的任務和職責。
  3.4.2最高管理者應具備足夠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能力或可以利用的資源,以辨識、消除或控制與作業相關的危害或風險,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
  3.4.3用人單位應根據其規模及活動的性質制定培訓方案,培訓方案應包括下述內容:
  (1)培訓對象為用人單位的所有員工;
  (2)由專業人員來完成;
  (3)規定定期提供有效及時的新員工培訓和知識更新培訓;
  (4)進行定期評審,根據需要對培訓方案進行修改以保證其相關性與有效性,設立職業安全健康委員會的用人單位,職業安全健康委員會應參與培訓方案的評審工作;
  3.4.4培訓應是免費的,并在工作時間內進行。
  3.5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文件化
  3.5.1用人單位應根據其規模及活動的類型,建立并保持職業安全健康體系文件,其內容應包括:
  (1)用人單位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
  (2)為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所確定的關鍵崗位與職責;
  (3)用人單位的重大職業安全健康危害/風險以及它們的預防和控制措施;
  (4)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框架內的管理方案、程序、作業指導書和其他內部文件。
  3.5.2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文件應滿足下述條件:
  (1)文字通俗易懂,便于使用者理解;
  (2)定期評審,必要時予以修改,同時向用人單位內所有相關人員或受其影響的人員進行傳達;
  3.5.3用人單位應編寫、管理和保存職業安全健康記錄,記錄應具有可識別性,記錄的保存時間應予以確定。
  3.5.4在遵守有關保密規定的同時,員工有權獲取與其作業環境和健康相關的記錄。
  3.5.5職業安全健康記錄應包括:
  (1)國家關于職業安全健康問題的法律或法規;
  (2)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所產生的記錄;
  (3)有關工傷、疾病和事件的記錄;
  (4)影響員工安全健康的有毒物質暴露量、作業環境監測與員工健康監護的記錄;
  (5)主動與被動的測量記錄。
  3.6交流
  3.6.1用人單位應制定并保持有關交流的管理方案和程序,以達到下列目標:
  (1)對內外部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的信息予以接收、文件化并做出合理的響應;
  (2)確保用人單位內各級職能部門間職業安全健康信息的順利交流;
  (3)確保員工及其代表所關心的職業安全健康問題,以及對這些問題的想法和建議被收集,并得到考慮和響應。
  計劃與實施
  3.7初始評審
  3.7.1用人單位應根據實際情況,通過實施初始評審對現有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及相關管理方案進行評價。如果用人單位尚未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或該用人單位剛剛建成,則初始評審過程可作為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基礎。
  3.7.2初始評審工作應由專業人員進行,并與員工及其代表進行協商交流。初始評審應包括如下內容:
  (1)辨識現有的適用法律和法規、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實施規范,以及用人單位簽署的自愿計劃和其他要求;
  (2)對現有的或計劃中的作業環境和作業組織中存在的危害和風險進行辨識、預測和評價;
  (3)確定現有措施或計劃采取的措施是否能消除危害或控制風險;
  (4)對員工健康監護數據予以分析。
  3.7.3初始評審的結果應形成書面報告,并作為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中各項決策的基礎,為持續改進用人單位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提供衡量的基準。
  3.8體系策劃、實施與運行
  3.8.1用人單位開展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策劃工作的目的是督促其遵守國家的法律和法規,持續改進職業安全健康績效。
  3.8.2用人單位應根據初始評審、復評的結果或其它可獲得的資料做出安排,以制定充分合理的職業安全健康策劃。策劃方案應有助于保護員工的職業安全與健康,其內容應包括:
  (1)明確用人單位的職業安全健康目標和優先級,并根據實際情況對目標予以量化;
  (2)制定為實現每一目標而需采取的計劃,明確職責和績效標準;
  (3)選擇相應的測量標準,以確認目標是否實現;
  (4)提供足夠的資源,包括人力、資金及技術支持。
  3.8.3用人單位所制定的職業安全健康策劃方案中應覆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所有要素。
  3.9職業安全健康目標
  3.9.1用人單位應依據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并以初始評審或復評結果為基礎,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用人單位的特點、規模、活動類型及職業安全健康技術,制定具有實際意義并可測量的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目標的重點應放在持續改進員工的職業安全健康防護措施上,以達到最好的職業安全健康績效。
  3.9.2目標應予以文件化,并向用人單位內所有相關職能部門和各層次的人員進行傳達。
  3.9.3用人單位應對職業安全健康目標進行定期評審,必要時予以更新。
  3.10危害預防
  3.10.1預防與控制措施
  3.10.1.1用人單位應識別和評價各類影響員工職業安全和健康狀況的危害和風險,并按如下優先順序實施預防和保護措施:
  (1)消除危害/風險;
  (2)通過工程措施或組織措施從源頭來控制危害/風險;
  (3)制定安全作業制度,包括制定管理性的控制措施來消弱危害/風險的影響;
  (4)采用上述方法仍然不能控制殘余危害/風險時,用人單位應免費提供個體防護用品(包括防護服),并采取措施確保其得到使用和維護。
  3.10.1.2用人單位應制定危害預防與控制程序或管理方案,這些程序或管理方案應符合如下要求:
  (1)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并得到有效的實施;
  (2)與用人單位存在的危害和風險情況相適應;
  (3)定期評審,必要時予以修訂。
  3.10.1.3用人單位在制定危害預防與控制程序或管理方案時,應考慮現有知識水平,以及其他用人單位(如勞動安全監察機構、職業安全健康服務機構及其他服務機構)的報告或信息。
  3.10.2動態管理
  3.10.2.1用人單位內部的變化(如新用工制度、引入新工藝、新揉作程序、新組機構)和外部的變化(如國家法律法規的修訂、職業安全健康知識和技術的新發展)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影響都應進行評價,并在變化前采取適當的預防性措施。
  3.10.2.2用人單位修改或引入新作業方法、材料、工藝或設備之前,應進行作業場所危害辨識和風險評價活動。風險評價時,應與員工及其代表、以及職業安全健康委員會進行協商,并請他們參與此項工作。
  3.10.2.3用人單位實施各項變革措施前,應確保相關員工都得到通知和相應的培訓。
  3.10.3應急預案與響應
  3.10.3.1用人單位應建立并保持應急預案與響應計劃,辨識潛在的事故和緊急情況,并闡明相應的預防性措施。
  3.10.3.2應急預案與響應計劃應與用人單位的規模和活動的性質相適應,并符合下述要求:
  (1)保證在作業場所發生緊急情況時,能提供必要的信息、內部交流和協作,以保護全體人員的安全;
  (2)通知并與有關的主管機構、鄰近單位和應急響應部門建立聯系;
  (3)闡明急救和醫療救援、消防和作業場所內全體人員疏散問題;
  (4)向用人單位內全體人員提供相關的信息和培訓,包括定期開展應急預案與響應計劃的演練活動。
  3.10.3.3制定應急預案與響應計劃時,應與外部應急響應服務機構和其他機構合作。
  3.10.4采購和租賃
  3.10.4.1用人單位應建立并保持有關采購和租賃活動的程序。采購和租賃活動應符合下述要求;
  (1)符合相關的法律法規要求;
  (2)在采購貨物與享受服務前,識別出自身的職業安全健康要求;
  (3)符合用人單位在采購和租賃說明書中提出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面的要求;
  (4)做出安排以確保使用前符合各項要求。
  3.10.5承包
  3.10.5.1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并保持程序,以確保用人單位的各項職業安全健康要求(或至少相類似的要求)適用于承包商及其員工。
  3.10.5.2針對用人單位作業場所內承包商所制定的程序應符合下述要求:
  (1)包括評價和選擇承包商時的職業安全健康標準;
  (2)確保作業開始前,用人單位與承包方間在適當級別建立有效的交流與協調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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