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評估材料審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新食品原料是指在我國無傳統食用習慣的以下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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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膭游铩⒅参锖臀⑸镏蟹蛛x的成分;
(三)原有結構發生改變的食品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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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新食品原料應當具有食品原料的特性,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且無毒、無害,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慢性或者其他潛在性危害。
第四條 新食品原料應當經過國家衛生計生委安全性審查后,方可用于食品生產經營。
第五條 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評估材料的審查和許可工作。
國家衛生計生委所屬衛生監督中心承擔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評估材料的申報受理、組織開展安全性評估材料的審查等具體工作。
第六條 擬從事新食品原料生產、使用或者進口的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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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食品原料研制報告;
?。ㄈ┌踩栽u估報告;
(四)生產工藝;
?。ㄎ澹﹫绦械南嚓P標準(包括安全要求、質量規格、檢驗方法等);
(六)標簽及說明書;
?。ㄆ撸﹪鴥韧庋芯坷们闆r和相關安全性評估資料;
(八)有助于評審的其他資料。
另附未啟封的產品樣品1件或者原料30克。
第七條 申請進口新食品原料的,除提交第六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口國(地區)相關部門或者機構出具的允許該產品在本國(地區)生產或者銷售的證明材料;
(二)生產企業所在國(地區)有關機構或者組織出具的對生產企業審查或者認證的證明材料。
第八條 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反映真實情況,對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并承擔法律責任。
第九條 申請人在提交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六項材料時,應當注明其中不涉及商業秘密,可以向社會公開的內容。
第十條 國家衛生計生委受理新食品原料申請后,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十一條 國家衛生計生委自受理新食品原料申請之日起60日內,應當組織專家對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評估材料進行審查,作出審查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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