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跟蹤督辦通知書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名稱、性質;
(二)跟蹤督辦事項;
(三)跟蹤督辦責任人;
(四)跟蹤督辦的解除方式。
前款第(二)項所稱的跟蹤督辦事項,依據《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繼續深化“安全生產年”活動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事故情況確定。重點督辦對非法單位是否依法取締關閉、違法單位是否依法責令停產整頓、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是否依法落實、事故發生單位是否依法受到行政處罰、事故相關責任人是否依法依規受到追究等。
第八條 在非法違法較大事故查處跟蹤督辦期間,省(區、市)人民政府安委會辦公室應當加強與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的溝通,及時匯報有關情況。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應當加強對跟蹤督辦事項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及時掌握非法違法較大事故查處的進展情況。必要時,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向有關省(區、市)派出工作組進行現場督辦,并對非法違法較大事故查處中存在的違法違規等問題責令予以糾正。
第九條 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非法違法較大事故調查報告形成初稿后,有關人民政府安委會或者部門(機構)應當及時向省(區、市)人民政府安委會辦公室作出書面報告。
省(區、市)人民政府安委會辦公室應當對事故調查報告初稿進行審核,并報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備案。事故調查報告初稿經審核同意和備案后,由有關人民政府或者部門(機構)依照規定作出批復決定。
第十條 較大事故查處結案后,省(區、市)人民政府安委會辦公室應當將事故掛牌督辦情況和事故查處情況在省(區、市)主流媒體、省(區、市)人民政府網站或者省(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網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一條 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非法違法較大事故批復結案后,省(區、市)人民政府安委會辦公室應當在15日內將事故調查報告及其批復報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
第十二條 非法違法較大事故批復和跟蹤督辦通知書中有關整改措施和責任追究等事項全部落實后,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解除跟蹤督辦,并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網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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