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編制目的
為規范工業炸藥生產線生產能力的核定,根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66號)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2.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工業炸藥生產線生產能力的核定:
1)企業現有憑照能力大于5000噸/年。
2)企業已經完成調整重組;
3)生產線安全評價為安全級;
4)產品屬于行業鼓勵發展的;
5)具有可靠的自動化測控設施的生產線;
6)2006年9月1日以前已經投產驗收的生產線。
3.編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3)《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
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5)《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令第16號)
6)《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令第17號)
7)《民用爆破器材工廠設計安全規范》(GB50089-98)
8)《民用爆破器材企業安全管理規程》(WJ9049?2005)
4.核定單元劃分
4.1生產區的劃分:被核定生產區域內生產線的相關設備和設施。
4.2品種的劃分: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上填寫的產品為準。
5.生產能力核定的計算基數
5.1生產品種考核分類及生產能力表示方式
1)考核品種分類:按照國防科工委頒發的《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進行分類。
2)生產能力表示方式
工業炸藥及其制品:萬噸/年
5.2年工作日
年工作日以251天計。
5.3日有效工作時間
按實際計算,最長不超過15小時。
5.4設備利用系數
設備利用系數為0.9。
5.5合格品率
小直徑(裝藥直徑小于等于35mm)炸藥,根據裝藥機等工作狀況由專家現場核定,最高不得高于97%;
大直徑或袋裝炸藥(包括震源藥柱、起爆具等)為99.5%;
散裝(袋裝25kg以上的)炸藥為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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