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2生產區內成品中轉倉庫
生產區與總倉庫相距10km以上、且生產區域內年產量超過8000噸以上者,應設成品中轉庫,由現場專家核定其是否滿足生產周轉需要,單個倉庫存量不得大于20噸。
6.3.3成品倉庫
當生產包裝型炸藥時成品倉庫應滿足表2要求。
表2 不同生產規模不同品種配備成品倉庫能力的要求????? 單位:噸
?
| ?年產炸藥量 | ?年產量≤10000 | ?0000<年產量≤20000 | ?>20000 |
| ?保質期為4個月以上的包裝型產品 | ?年產量的4%,且不低于200? | ?年產量的3.5%,且不低于400 | ?年產量的3.0%,且不低于700 |
| ?保質期為4個月以下的大包或散裝型產品 | ?不低于7個工作日的累計產量 | ||
6.3.4倉儲能力
按照上述倉儲條件,以各環節中最小的倉儲能力為該生產區域倉儲能力。
6.4其它輔助設施核定
6.4.1“三廢”處理能力
以滿足環保要求為依據。
根據生產過程產生的“三廢”情況,核算配套設施是否滿足環保要求,若“三廢”處理能力小于實際生產能力,則應以具有“三廢”處理能力作為核算依據。
6.4.2供水能力
根據生產工藝、生產清掃、消防儲備用水等情況,再考慮生活用水,校驗供水能力是否滿足需要,并以此作為判據。
6.4.3熱源供應能力
根據生產工藝、生活等情況,校驗供熱能力是否滿足需要,并以此作為判據。
6.4.4供電能力
根據生產、工程、機械加工、生活等因素,校驗供電能力是否滿足需要,并以此作為判據。
6.4.5運輸能力
根據危險性原材料供應方式、總庫區與生產區之間的距離、運輸方式等因素,校驗運輸能力是否滿足需要,并以此作為判據。
6.5事故風險評價
6.5.1內外部安全距離評價
根據企業擬申請的生產能力,核定各危險建筑物(工房、庫房)內外部安全距離,應滿足《民用爆破器材工廠設計安全規范》的規定。
6.5.2事故傷亡人數評價
各生產線的定員定量,應采用事故風險評價方法進行風險評估,按照《民用爆破器材企業安全管理規程》(WJ9049-2005)中事故傷亡等級劃分的原則進行評估。建筑物危險等級為1.1級的生產線,獨立土堤內的任一處危險品發生整體爆炸,可能造成人身傷亡的事故風險應控制在:原料準備、制藥工房,小于等于7人;裝藥、包裝工房或制藥、裝藥、包裝全連續化生產線,小于等于25人。
6.6確定各環節最小生產能力
以上述各環節中核定的最小生產能力為該項目的生產能力。
7.組織機構
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爆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民爆生產企業工業炸藥生產能力的核定工作,并提出初審意見上報國防科工委民爆局。
8.承辦機構
工業炸藥生產線生產能力的核定,具體由國防科工委民爆局認可資質的民爆器材安全評價中介機構承辦。
中介機構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出具生產能力核定專項評價報告,并對報告結論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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