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參加交通運輸行業及本地區的環境監測網絡和專業網絡活動,組織本單位監測人員進行技術培訓和業務考核;
(四)開展交通環境調查和環境監測技術研究,承擔交通環境監測科研任務和技術改造;
(五)開展環境監測技術咨詢服務。
第十五條 從事交通運輸行業環境監測工作的各級監測機構,應當具備交通運輸部規定的、與所從事的環境監測工作相適應的能力和條件。監測人員應通過行業一級環境監測站組織的上崗技術培訓,持證上崗開展工作。
交通運輸部規定的環境監測機構能力和條件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 從事交通運輸行業環境監測的機構,必須建立完善的環境監測質量管理體系,監測工作應符合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頒布的環境監測標準和技術規范,并對監測信息的準確性和真實性負責。
第十七條 交通運輸行業各級環境監測機構應提出所轄區域的環境監測規劃和計劃,報同級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交通運輸行業環境監測網的成員單位可參加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環境監測網和其他專業監測網。環境監測網各成員單位之間是業務協作關系,其行政隸屬關系不變,業務上接受上一級環境監測機構指導。
第十九條 交通運輸部設置的交通環境保護主管機構定期召開交通運輸行業環境監測工作會議,共同研究交通環境監測工作的規劃和發展事宜,表彰環境監測工作先進單位和個人。
第四章 監測數據和監測報告
第二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航務管理部門、海事管理部門、沿海及內河主要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航道建設和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所轄區域的交通環境監測數據庫,定期按規定的內容及格式,向交通運輸部設置的交通環境保護主管機構報送環境監測報表或報告,并同時抄送行業環境監測一級站。交通企事業單位設置的環境監測站應定期向相應的行業環境監測中心站報送環境監測報表或報告。
第二十一條 環境監測數據和監測報告實行年報制度,上報時間為次年二月底前,重大污染事故的監測數據應隨時上報。
第二十二條 環境監測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監測工作規劃與年度計劃、監測數據和資料、污染源監測、污染狀況及趨勢、污染事故及影響、年度工作總結以及主管部門和上一級環境監測機構規定的工作內容。
第二十三條 行業環境監測一級站根據上報的環境監測數據和監測報告,編寫交通運輸行業公路水路環境質量年報和監測工作年度計劃。年報的主要內容應包括:當年環境監測工作概況、環境質量和污染物排放狀況、主要結論及綜合工作建議等。
全國交通運輸行業環境監測年報和年度計劃由交通運輸部審查并發布。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四條 對完成環境監測工作業績突出、對環境管理服務成效顯著或為環境監測事業的發展有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上級行業主管部門給予獎勵。
第二十五條 對無故不上報監測數據和資料,不按規定開展監測工作,在監測工作中弄虛作假,未經行業主管部門同意擅自對外提供監測數據的,按有關規定處理。對提供虛假的環境監測數據與資料,導致不良后果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交通運輸部設置的交通環境保護主管機構可根據本辦法制定環境監測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交通運輸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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