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監測機構設置及職責
第十條 各地交通主管部門和交通企事業單位可根據實際需要設置環境監測站,交通環境監測任務由交通運輸行業設置的環境監測機構承擔,也可委托社會上有相應資質的環境監測機構完成。
第十一條 交通運輸行業公路水路環境監測機構分三級設置,并組成交通環境監測網。交通環境保護主管機構授權的機構承擔行業環境監測一級站的職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航務管理部門、海事管理部門、沿海及內河主要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航道建設和管理部門根據各自情況決定是否設置行業環境監測中心站;交通企事業單位設置環境監測站或化驗室。
第十二條 行業環境監測一級站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編寫公路水路環境監測規劃和計劃;
(二)參加全國環境監測網和專業監測網,組織指導行業環境監測網的業務工作;
(三)匯總儲存公路水路環境監測資料,進行數據處理,編報交通運輸部公路水路環境質量報告,掌握公路水路環境質量狀況和發展趨勢,提出改進環境質量的建議;
(四)參加或承擔制定、修訂國家和部門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環境監測分析方法;
(五)組織開展綜合性的環境調查,協助交通運輸部設置的交通環境保護主管機構對環境影響評價和重大污染事件的查證;
(六)承擔公路水路環境監測的仲裁與標樣的制備和環境監測質量控制與保證,組織對行業各環境監測站進行監測全過程質量考核工作;
(七)組織和承擔交通運輸行業環境監測的技術研究、培訓和交流;
(八)組織開展交通運輸行業公路水路各級監測機構技術考核和監測人員上崗培訓工作。
第十三條 行業環境監測中心站的主要職責:
(一)承擔所轄區域內的環境調查、學術交流、技術業務人員培訓和考核,對下級環境監測站進行業務技術指導;
(二)參加交通運輸行業和本地區環境監測網絡、專業網絡活動,承擔所轄區域內環境監測質量控制保證工作;
(三)承擔所轄區域內的交通環境監測和污染源監測任務,匯總整理報送監測資料;
(四)參加編制區域交通運輸行業及地方制定和修訂的環境標準、監測技術規范、環境質量報告和污染源狀況報告;
(五)協調組織所轄區域內交通污染源調查,分析排放污染物種類、數量和污染危害,建立污染源檔案,協助污染事故查證;
(六)開展交通環境監測技術研究和咨詢服務,承擔環境監測科研任務。
第十四條 交通企事業單位設置的環境監測站或化驗室的主要職責:
(一)承擔本單位的環境監測任務,為本單位清潔化生產和環境管理服務;
(二)負責本單位的污染源調查,查清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污染危害,建立污染源檔案,協助污染事故查證;定期報送監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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