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條 園區與其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之間的貨物交易、流轉,不征收進出口環節和國內流通環節的有關稅收。
第四章 對進出園區運輸工具和人員攜帶貨物、物品的監管
第五十條 運輸工具和人員應當經海關指定的專用通道進出園區。
第五十一條 對園區和其他口岸、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者保稅監管場所之間進出的貨物,應當由經海關備案或者核準的運輸工具承運。承運人應當遵守海關有關運輸工具及其所載貨物的管理規定。
第五十二條 園區與區外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者保稅監管場所之間貨物的往來,企業可以使用其他非海關監管車輛承運。承運車輛進出園區通道時應當經海關登記,海關可以對貨物和承運車輛進行查驗、檢查。
第五十三條 下列貨物進出園區時,按照海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并經園區主管海關查驗后,可以由園區企業指派專人攜帶或者自行運輸:
(一)價值1萬美元及以下的小額貨物;
?。ǘ┮蚱焚|不合格復運區外退換的貨物;
?。ㄈ┮艳k理進口納稅手續的貨物;
?。ㄋ模┢髽I不要求出口退稅的貨物;
?。ㄎ澹┢渌浐jP核準的貨物。
第五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除國際中轉貨物和其他另有規定的貨物外,從境外運入園區的貨物和從園區運往境外的貨物列入海關進出口統計。從區外運入園區和從園區運往區外的貨物,列入海關單項統計。
園區企業之間轉讓、轉移的貨物,以及園區與其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者保稅監管場所之間往來的貨物,不列入海關統計。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園區綜合辦公區,是指園區行政管理機構或者其經營主體在園區規劃面積內、圍網外投資建立,供海關、園區企業和其他有關機構使用的具有辦公、商務、報關、商品展示等功能的場所。
拼箱,是指從境外啟運的國際集裝箱中轉貨物,在中轉港存放期間由園區企業根據收發貨人指令單獨進行流通性簡單加工和增值服務,或者與中轉港所在國、地區的其他進口或者出口貨物重新組合拼箱后,再次裝船集中運往境外同一目的港的物流活動。
核庫,是指經企業申請,由海關盤查企業實際庫存,并對海關及企業電子賬冊進、出、轉、存的數據進行比對確認的行為。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是指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保稅區、出口加工區、園區、保稅港區及其他特殊監管區域。
保稅監管場所,是指經海關批準設立的保稅物流中心(A、B型)、保稅倉庫、出口監管倉庫及其他保稅監管場所。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走私或者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的,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五十八條 本決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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