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報告程序
第八條 事故發生后,當事人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九條 沒有所屬單位的個體農業生產者,在生產作業時發生事故的,當事人或事故現場人員應當立即向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人員也可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條 接到事故報告的地方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按規定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對于較大事故、重大事故或特別重大事故,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接報2小時內將事故情況報農業部有關單位。其中,農業機械事故報農業部農機監理總站,漁業船舶水上生產安全事故報農業部漁政指揮中心,草原火災安全事故報農業部草原監理中心,直屬墾區生產安全事故報農業部農墾局,其他有關生產安全事故報部內業務主管司局。
第十一條 非工作時間,發生農業生產安全較大事故、重大事故或者特別重大事故,也應按規定時間要求和程序逐級上報;如遇特殊和緊急情況時,可將事故報部安辦。部安辦接到事故報告后,應在30分鐘內通知部內業務主管司局。
第十二條 農業部有關單位接到較大事故、重大事故或者特別重大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將事故情況報部內業務主管司局和部安辦。
第十三條 農業部業務主管司局接到部屬有關單位關于重大事故和特別重大事故報告后,要立即與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核實,將核實后的事故情況及時向主管部領導報告,并通過《農業部值班信息》向國務院報告,同時將有關事故情況抄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第十四條 農業部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各有關單位應在2小時內將事故情況報告部辦公廳。京外直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按有關規定及時將事故情況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同時抄報歸口管理司局和部安辦。
第十五條 部安辦接到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報告后,應及時報告部主管安全生產工作的部領導;需要進一步核實有關情況的,要及時協調業務主管司局盡快予以核實;已核實的事故情況,應督促業務主管司局和有關單位按照規定程序、時限和有關格式要求及時上報。
第十六條 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基本情況;
(二)事故發生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十七條 事故報告后出現的新情況,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農業機械事故、火災(包括草原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八條 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因特殊原因超過時限報告的,應作出明確說明。
第十九條 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和上級主管部門應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積極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五章 事故統計
第二十條 農業部農機監理總站、農業部漁政指揮中心、農業部草原監理中心分別負責農業機械、漁業船舶、草原火災等領域的事故統計工作。農業其他方面的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工作由部內業務主管司局負責。
第二十一條 事故統計應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真實、科學、合理地進行分類統計。
第二十二條 事故統計單位要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農業部安全生產委員會的有關要求,定期匯總上報事故統計數據和統計報告。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農業部關于印發<農業安全生產事故報告辦法>的通知》(農人發[2007]7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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