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關于印發《農業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牧)、農機化、畜牧、獸醫、農墾、鄉鎮企業、漁業廳(局、委、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局;黑龍江省、廣東省農墾總局,部機關各司局、直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農業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工作,及時準確掌握農業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和應急處置情況,切實加強對農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我部組織對《農業安全生產事故報告辦法》(農人發[2007]7號)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 三 日
農業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農業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工作,及時準確掌握農業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和應急處置情況,切實加強對農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結合農業安全生產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機化、漁業、種植業、畜牧業、獸醫、農墾等系統從業人員,在工作時間、生產區域以及在其他生產環境下,由于生產設備、設施、勞動條件、人為或其他非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三條 農業部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部安委會”)負責指導農業系統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工作。
第四條 農業部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部安辦”,設在辦公廳,日常工作由農業部值班室承擔)承擔統籌協調農業系統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職責,并負責向部安委會報告。農業部辦公廳承擔部系統安全保衛事故報告職責,部內各業務主管司局分別承擔本行業領域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職責。部系統各單位承擔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職責。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業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工作。
第三章 事故分類
第六條 農業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主要包括:農業機械事故、漁業船舶水上生產安全事故、農藥使用安全事故、火災(包括草原火災)事故、實驗室安全事故及直屬墾區生產安全事故等。
第七條 根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情況,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以上5000萬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本條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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