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煤礦礦用產品(以下簡稱礦用產品)安全管理,保障煤礦 安全生產和職工人身安全與健康,根據《煤炭法》、《礦山安全法》和《煤礦 安全監察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可能危及煤礦職工人身安全和健康的礦用產品實行安全標志管 理;實行安全標志管理的礦用產品目錄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確定與公布。
實行安全標志管理的礦用產品,必須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礦用產品安全標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售、采購和使用納入安全標志管理目錄但未取得安全標志的礦用產品.
第三條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全國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監督管理工作。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認定的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認證機構(以下簡稱認證機構)負責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審核和頒發工作。
第四條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是確認礦用產品符合國家安全標準、行業安全標準,準許生產單位出售和使用單位使用的憑證。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由安全標志證書和安全標志標識兩部分組成。
安全標志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統一監制。禁止偽造、轉讓、買賣或者非法 使用安全標志。
第二章 取得安全標志的條件與程序
第五條 申請安全標志的生產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泄ど绦姓芾聿块T核發的營業執照;
(二)有與生產礦用產品相適應的注冊資金、生產規模、生產經營場所和技術力量;
(三)有保證產品質量合格的生產設備;
?。ㄋ模┯袧M足產品安全性能要求的檢驗與測試手段;
?。ㄎ澹┥a工藝先進、合理、可靠;
(六)有完善、有效的質量保證體系;
(七)具備成品生產(組裝)與出廠檢驗條件;
?。ò耍┢渌嘘P條件。
第六條 申請安全標志的礦用產品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M足煤礦安全生產要求,符合國家安全標準、行業安全標準和《煤礦安全規程》;
?。ǘ┯姓_、完整的技術文件;
?。ㄈ┎捎眯虏牧?、新技術、新工藝生產的新產品,應當有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監察)機構認可的鑒定或評審意見;
?。ㄋ模┢渌嘘P條件。
第七條 申請安全標志的礦用產品生產單位,應按規定填寫安全標志申請書一式兩份,并向認證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I業執照復印件,并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ǘ┊a品生產標準(技術條件)、產品圖紙和工藝流程圖等技術文件;
(三)產品照片;
?。ㄋ模┢渌嘘P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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