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加強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工作,保護煤礦從業人員的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各類煤礦及其所屬地面存在職業危害的作業場所。
(三)本規定煤礦職業危害(以下簡稱煤礦職業危害)主要指以下職業危害因素:
粉塵:煤塵、巖塵、水泥塵等;
化學物質: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氫等;
物理因素:噪聲、高溫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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