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危機礦山接替資源找礦專項(以下簡稱專項)管理工作,保證專項的順利實施,依據《全國危機礦山接替資源找礦規劃綱要(2004~2010年)》和《關于印發全國危機礦山接替資源找礦工作組織管理機構方案的通知》(國土資發〔2005〕205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由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的支持重點礦種的全國大中型危機礦山接替資源找礦項目(以下簡稱項目)。
第三條 國土資源部會同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按照“統一規劃、統一組織、分工負責”的原則組織項目的實施。
第四條 國土資源部、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聯合組建全國危機礦山接替資源找礦項目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項目辦),作為項目的組織實施及項目的日常管理機構。項目辦聘請專家組成專家委員會,咨詢指導項目技術業務。各省(區、市)國土資源廳(局)和財政廳(局)是省級項目主管部門,參與項目的組織管理。
第五條 全國大中型危機礦山接替資源找礦項目分為礦產勘查項目、礦產預測項目和新技術新方法項目等三類。礦山企業是礦產勘查類項目承擔單位(以下簡稱承擔單位),負責本企業礦產勘查項目的組織實施。科研院所(校)是礦產預測和新技術新方法類項目的牽頭單位,負責所牽頭的礦產預測和新技術新方法項目的組織實施。
承擔礦產勘查類項目總體地質勘查工作的地質勘查單位為項目勘查單位(以下簡稱勘查單位)。根據勘查設計的總體要求,承擔項目實施中鉆探、坑探、物探、測試和綜合研究等具體工作的單位為外協單位。
第六條 勘查單位、外協單位、礦產預測和新技術新方法類項目牽頭單位的確定應引入市場競爭機制,采取招投標等方式擇優選擇,充分調動和發揮各類參與項目實施單位的積極性。
第七條 承擔單位應依法取得礦業權,并履行礦業權人的義務。勘查成果資料按《地質資料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管理。礦產預測類等項目牽頭單位也應按有關規定提交成果資料。
第二章 項目組織管理
第八條 項目辦負責組織編制專項工作規劃和實施方案;負責組織項目年度立項;編制和下達項目任務書,負責項目設計、年度工作方案、成果報告的終審和項目驗收;負責組織項目實施過程監督檢查和項目任務、設計方案重大調整的審批;負責制定項目實施的管理制度和技術標準。
第九條 專家委員會負責項目重大技術咨詢和業務指導。審議實施方案,提出工作部署修改建議;參與項目立項論證、評審、質量監督和成果驗收工作;指導找礦技術方法攻關,幫助解決施工中的疑難問題。
第十條 省級項目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項目立項申請、項目設計、年度工作方案與成果報告的初審,項目野外工作驗收,督促項目資料的匯交;負責組織本省(區、市)內項目的日常監督檢查,參與項目辦組織的監督檢查;負責協調項目承擔單位、勘查單位、外協單位和礦產預測等其它各類項目牽頭單位間的關系和資質審核;負責協調礦業權關系;負責落實項目地方財政(中直企業集團)和礦山企業資金。
第十一條 承擔單位按要求組織編制立項申請(可行性報告)及年度項目續作建議;組織編寫項目設計;組織編寫項目工作報告和成果報告并負責提交;委托資源儲量報告的評審、地質資料的匯交和保管。負責擇優選定項目勘查單位。
第十二條 勘查單位負責整個勘查工作的實施和管理。根據承擔單位的要求,編寫項目設計、年度工作方案、成果報告;按有關技術要求和規定組織項目實施,按時提交項目實施過程的工作報告,按規定提交項目勘查工作的地質資料。負責擇優確定外協單位。
第十三條 外協單位按照與勘查單位簽訂的施工協議的要求,負責具體承擔的鉆探、坑探、物探、測試和綜合研究等工作的組織實施,向勘查單位提交相應的工作報告、成果報告和相關原始資料。
第十四條 礦產預測牽頭單位負責接替勘查區的礦產預測工作,并向項目辦提交相應的工作報告、成果報告、勘查工作方案建議和相關原始資料。
第三章 立項及批準
第十五條 項目立項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礦山建設規模為大型或中型;
(二)礦山勘查開采主礦種為煤、鈾、鐵、錳、銅、鋁、鉛、鋅、鎢、錫、鉬、銻、鎳、金、磷、優質石墨、纖維石膏、涂料級高嶺土等重要礦產;
(三)接替勘查區的成礦地質條件有利、找礦潛力大;
(四)礦山尚可服務年限小于15年,優先考慮服務年限10年以下的礦山;
(五)接替勘查區應符合勘查規劃要求,主要在礦山近外圍和深部;
(六)勘查工作程度主要為普查,特殊需要的局部地段輔以詳查;
(七)預期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明顯;
(八)注重共伴生礦產的綜合評價與資源綜合利用。
第十六條 項目立項的基本要求:
(一)承擔單位應持有接替勘查區范圍內礦業權證明文件或礦業權主管部門出具的預留勘查范圍的證明文件;
(二)勘查單位應具有相應的甲級勘查資質,外協單位應具有相應的乙級以上勘查資質;
(三)地方財政(或中直企業集團)、礦山企業落實項目總預算的50%。
第十七條 國土資源部和財政部商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根據專項實施方案的總體安排,擬定并發布年度立項通知。
第十八條 省級項目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轄區的立項申報和初審。對初審通過,但尚未取得礦業權的項目,省級項目主管部門應將接替勘查區范圍預留給承擔單位。
第十九條 各省(區、市)所屬的礦山企業的立項申請,由省級項目主管部門初審后,報送項目辦。
中直企業集團(核工業集團等特殊企業集團除外)所屬的礦山企業的立項申請,由中直企業集團簽署意見,并經項目所在地的省級項目主管部門初審后,報送項目辦。
第二十條 對通過立項初審的項目,項目辦組織專家進行論證。根據礦山危機程度、找礦潛力、地質工作程度等因素,將申報項目分為礦產勘查類項目和礦產預測類項目,并提出可否立項的論證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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