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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擊數: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鄉鎮煤礦安全規程

發 文 號:(87)煤地方字第192號
發布單位:(87)煤地方字第192號

為了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和國家《礦山全條例》、《礦產資源法》,加強對鄉鎮煤礦的行業管理,搞好安全生產,我部制定了《鄉鎮煤礦安全規程》,從198710月1日起正式頒發執行。原我部(85)煤地方字第1093號文頒發的《小煤礦安全規程》即行廢止。
《鄉煤礦安全規程》是鄉鎮煤礦安全生產建設的法規,是保障鄉鎮煤礦從業人員的安全健康,保護國家資源和人民財產不受損失、促進鄉鎮煤礦正規化生產必須遵循的規章制度。本規程適用于集體和個體所有制煤礦。
各省、區、市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可按本規程規定,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認真貫徹執行,加強監督檢查,確保安全生產。
本規程的解釋,修改權屬煤炭工業部。
鄉鎮煤礦安全規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堅持安全第一,保障鄉鎮煤礦職工的安全和健康,保護國家資源集體財產不受損失,促進鄉鎮煤礦生產建設的正常進行和健康發展,特制定《鄉鎮煤礦安全規程》。
各級【省(區)、地(市)縣、鄉(鎮),以下同】煤炭工業部門及鄉鎮煤礦全體職工都必須遵守本規程的各項規定。
第二條 各級煤炭工業部門和鄉鎮煤礦都必須建立領導干部與現場指揮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工人崗位責任制。
各級煤炭工業的部門的行政正職和礦長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對本單位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
各級技術負責人對安全工作負技術責任。
各級行政和技術副職以及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對分管業務范圍的安全工作負責,必須搞好業務保安。
井、隊長對所轄范圍內的安全工作負直接責任。
班、組長和工人對所在崗位的安全工作負責。 
第三條 各級煤炭工業部門,必須健全安全機構,配備一定數量的專業人員分管鄉鎮煤礦的安全工作。
產煤多的縣、鄉(鎮)要建立安全管理機構,并有一名主要領導分管安全工作。
各礦(井)要建立安全檢查機構,根據井型大小配備一定數量、有現場經驗和安全技術知識、責任心強的專職安全人員。
第四條 每一礦(井)都應建立群眾性的安全組織,發揮群眾安全監督作用。  每一職工都有權制止任何人違章作業,并拒絕任何人違章指揮;在工作地點威脅生命安全或有毒有害時,有權立即停止工作,撤到安全地點,在危險沒有解除,仍不能保證人身安全時,有權拒絕工作。在此情況下煤礦應照發工資。
第五條 地(市)、縣每季,鄉(鎮)每月,礦(井)每旬至少研究一次安全工作,并進行一次有領導和群眾參加的安全大檢查,對檢查提出的問題和重大隱患要及時處理。
各礦(井)必須建立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動日制度。
第六條 每一礦必須實現“五消滅”(即消滅獨眼、自然通風、明火明電照明、明火焊電放炮、明刀閘開關),并逐步消滅干打眼,取得縣煤炭工業部門發放的《安全生產合格證》方可進行生產。
每一礦井的礦長都必須是經過縣以上主管部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試合格的人員擔任。
第七條 每一礦(井)必須嚴格執行入井檢身制度,入井人員必須戴安全帽,穿工作服(嚴禁穿化纖衣服)和工作鞋,攜帶礦燈,嚴禁攜帶煙草的發火物品。入井前嚴禁喝酒。
每一礦(井)必須建立人員入、出井清點制度,確切掌握入、出井人數,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高沼氣、煤與沼氣突出或有自然發火危險的礦井,下井人員應隨身攜帶自救器
第八條 每一礦(井)必須有反映實際情況的下列圖紙。并隨著情況變化及時填繪。
一、井上、下對照圖;
二、采掘工程平面圖;
三、通風系統圖;
四、地面、井下配電系統示意圖;
五、井下避災路線圖。
第九條 每一礦井應建立下列主要規章制度:
一、采掘工作面作業規程;
二、技術操作規程;
三、工程質量檢查驗收制度;
四、設備管理及維修制度;
五、安全大檢查、安全活動日事故分析與處理制度;
六、各工種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度;
七、交接班制度;
八、考勤制度;
九、安全獎罰制度;
十、礦井和重要設施的保衛制度。
第十條 礦(井)發生重大事故時,礦長、分管安全的副礦長、技術負責人必須立即趕到現場組織搶救,并立即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必要時應同時招請就近的礦山救護隊,嚴禁盲目違章搶救。事故處理完畢后,要按照“三不放過”的原則(即:找不到事故責任者不放過、群眾受不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認真分析、總結教訓,并在15日內將事故發生的經過、主要原因和今后防范措施等,書面報送上級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各礦(井)在編制年度生產、建設、改造計劃的同時,要編制安全措施計劃,落實安措資金。
高沼氣、煤與沼氣突出、自然發火嚴重和受水害威脅大的礦井,每年還要編制災害預防及處理計劃。
礦井井下應設置路標、注明巷道名稱、指明通往地面安全出的方向。每一職工必須熟悉避災路線及警報信號。
各礦(井)必須備有和縣煤炭主管部門聯絡的通訊電話,或其它通訊工具。井上下至少有一對防爆通訊電話。
第十二條 各礦(井)在制定各種經濟承包責任制時,必須承包安全工作,不準以包代管,嚴禁簽定不顧職工生命安全的招聘合同已簽定的一律廢止。
第二章   開   采  
第十三條 凡開辦鄉鎮煤礦,必須嚴格履行辦礦審批手續;必須有批準的方案設計。對所開采區域煤層條件,地質構造。水文、瓦斯等級、老窯分布等情況要清楚,并依此提出開采方案確定正確的開采程序合理布置井巷,不得亂采濫挖。
第十四條 每一礦井必須有兩個能使人員通行到地面的安全出口,嚴禁獨眼井開采。
相鄰礦(井)必須有明確的法定邊界,并按規定留足保安煤柱,不得開采和破壞。更不準相互挖通。
第十五條 在山坡下開鑿斜井或平峒時,井口側必須加砌擋墻和開挖防洪溝。
第十六條 人行斜井的坡度大于25°時,靠行人一側要設置扶手、臺階(或 梯道)。用作礦井安全出口的立井井筒應設置梯子間。
立井井筒和水平大巷的接處,必須設有人行繞道,禁止人員通過提升間。
第十七條 巷道和峒室凈斷面必須滿足行人、運輸、通,風、安裝設備及檢修的需要。
主要運輸巷道的凈高,自軌面起不得低于1.8m。巷道兩側和運輸設備最突出部分之間的距離,其一側必須有寬0.7m以上的人行道;另一側的寬度不得小于0.25m。
第十八條 開鑿立井井筒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井架、提升絞車、吊桶安裝應牢固可靠,井口周圍必須設置柵欄,井口必須設置鎖口盤和蓋門。
二、工作人員上下或在作業和在筒中懸空作業付,必須佩戴保險帶。  
三、井內和井口要有可靠的信號裝置,必須由專職信號工發送,所有鑿井人員都必須熟悉各種信號。
四、井筒必須支護。永久支護到井筒工作面之間的距離大于2m時,應有臨時支護。
五、必須制訂防止從井口、井壁、吊桶等外墜落矸石、工具和其他物料的安全措施。
第十九條 坡度大于30°的小眼,要有防止人員、物料墜放的設施。煤倉。溜煤眼要有防止煤矸石堵塞的設施。并禁止行人,處理堵眼故障,要有安全措施嚴禁人員從下往上入眼內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 開鑿或延深斜井和下山時,在斜或下山的上口,必須設有防止跑車的裝置,掘進工作面的上方還必須是堅固遮檔、檔距下面距離在作業規程中明有規定。
第二十一條 采煤工作面必須保持兩個暢通的并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其記度應在作業程中明確規定。
第二十二條 采掘工作面要嚴格執行敲幫問頂制度。每個工作人員必須認真檢查工作地點的頂板、煤壁、支架等情況 ,開采急傾斜煤層時,還必須注意底板情況。當發現危險時,必須立即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采掘工作面都應支護,所有支架必須保持完整、架設牢固。嚴禁空頂作業,斷梁。折柱要及時更換,不準有少棚、缺腿等現象出現。
在堅硬和穩定的煤。巖層中,確定巷道不設支護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報縣煤炭工業部門批準。
第二十四條 恢復老井、老巷或采掘工作面穿過老空前,必須進行調查研究,查明情況,并要制定防止冒頂、片幫、掉底、透水和有害氣體傷人的安全措施報煤工業部門批準后,方準施工。
第二十五條 回采工作面回柱放頂應按由下而上,從里到外的順序進行。回柱放頂前,必須對頂的安全工作進行全面檢查,清理好退路。架柱放頂時,必須指定有經驗的人員觀察頂板。工作人員應站在支架完整的安全地點進行作業,嚴禁一切人員進入老塘。
第二十六條 每一礦井必須切實加強井巷維修,保證礦井通風、運輸暢通和行人的安全。
維修巷道時,嚴防頂板冒落傷人和堵人。在獨頭巷道翻修支架時,必須由外向里逐架進行,嚴禁人員進入維修點里面工作。維修傾斜巷道時停止行車。
第二十七條 報廢的立井應填實,或在井口澆注一個大于井筒斷面的堅實的鋼筋混凝土蓋板,并應設置柵欄和標志;報廢的斜井及平峒均應進行永久性封閉。
第二十八條 所有報廢的巷道都必須封閉。
從報廢的井巷內回收支架和裝備時,必須有安全措施。
第二十九條 禁止在下列范圍內開采:
一、水體、防洪堤壩及水源地的保護煤柱;
二、鐵路、公路及橋梁下的保護煤柱;
三、工業區、飛機場及國防工程;
四、受保護的文物古跡及建筑物、構筑物下的保護煤柱;
五、一切已經合法批準正在開采的或已經規劃開采的礦山范圍內;
六、沒有證實已經熄滅的火區煤層。
第三章  通風、瓦斯和煤塵
第三十條 每一礦井必須有完整的獨方通風系統,保證井下有足夠的風量,放風井和出風進巷道要有足夠的斷面,要經常維修巷道,清理井巷中的雜物。保證風流暢通。
第三十一條 每一礦井必須采用機械通風,其主要扇風機必須安裝在地面,并設專人管理,保持運車。不得任意關停。因檢修、停電或其它原因需要停風時,必須制訂安全措施并經礦長后執行礦井一般不得采用局部扇風代替主要扇風機使用,主要扇風機應裝置備用電動機。
第三十二條 礦井所需風量,按下列要求分別計算并必須取其中大值:
一、按井下同時工作的最多人數計算,每人每分鐘供給風量不得低于4m3。
二、生產礦井的風量應按采煤、掘進、峒室及其它地點實際需要風量總和進行計算。
實際風量計算的細則,可由地(市)煤炭工業部門制定,報省(區)煤炭局批準。
新建礦井的風量,可參照鄰近生產礦的風量計算方法進行計算。
第三十三條 每一礦井要根據具體情況,設置風門、風墻 、風簾、風橋等設施,有效地控制風流,并不得隨意拆除。
一切廢巷和采空區以及不用的聯絡小眼要及時封閉。
第三十四條 每一礦井必須建立測風制度。礦井通風系統圖必須標明風流方向,風量和通風、防火、防塵設施的安裝地點,以及火區位置和范圍。
第三十五條 井下巷道掘進,應采用全風壓或局部扇風機通風。局部扇風機和起動裝置必須安裝在進風巷中,距 /回風口不得小于10m。局部扇風機的吸風量,以免發生循環風。局扇不準任意關停。
第三十六條 采掘工作面要采取獨立通風,當布置獨立通風確有困難時,可采用串聯通風,但被串聯工作面進風風流中的沼氣和二氧化碳濃度都不得超過0.5%。
嚴禁全礦井一條龍串聯通風。
煤與沼氣突出礦井嚴禁串聯通風。
第三十七條 在一個礦井中,只要有一個煤、巖層中發現過一次沼氣,該礦井即定為沼氣礦井。
礦井沼氣等級,按照平均日產一噸煤涌出沼氣量和沼氣涌出形式,劃分為:
低沼氣礦井:10m3及其以下;
高沼氣礦井:10m3以上;
煤與沼氣0突出礦井。
各縣煤炭工業每年部門必須組織進行礦井沼氣等級和二氧化碳的鑒定工作,并交鑒定報地(市)煤炭工業部門審批,報省(區)煤炭工業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 礦井總回風或一翼風流中沼氣或二氧化碳濃度不得超過0.75%;采區回風道,采掘工作面回風流中沼氣濃度不得超過1%;二氧化碳不得超過1.5%。
第三十九條 每一礦必須建立瓦斯檢查制度,配齊專職瓦斯檢查員和檢查儀器。井下一切工作地點,每班都要檢查瓦斯。
采掘工作面,沼氣和二氧化碳濃度的檢查次數:低沼氣礦井中每班至少檢查2次;高沼氣礦井每班至少檢查3次;每停風后、恢復通風之前及放炮前后都應先檢查瓦斯。瓦斯檢查員必須執行巡回檢查制度,不準空班漏檢,并認真寫瓦斯檢查班報。每次檢查結果。都必須記入瓦斯檢查班報手冊和檢查地點的的記錄牌上,并通知現場工作人員,瓦斯超限時,瓦斯檢查員有權責令現場人員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點。
礦井負責人必須每日審閱瓦斯變化情況 ,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四十條 采掘工作面風流中氣濃度達到1%時,必須停止用電鉆打眼;放炮的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的沼氣濃度達到1%時禁止放炮。
采掘工作面風流中沼氣濃度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切斷電源,進行處理;電動機附近20m以內風流中沼氣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運轉,切斷電源,進行處理。
采掘工作面風局部積聚沼氣濃度達到2%時,附近20m內,必須停止工作,切斷電源,進行處理。
第四十一條 每一礦井必須從生產技術管理上盡量避免出現盲巷,防止瓦斯積聚,臨時停工的地點不準停風,否則,必須切斷電源,設置欄,揭示警標,禁止人員進入。停工區內沼氣或二氧化碳濃度達到3%,不能立即處理時,必須及時封閉。
恢復已封閉的停工區或采掘工作接近這些地點時,必須事先除其中積聚瓦斯排除瓦斯工作,應制定安全措施,報縣煤炭工業部門審批。
第四十二條 開采有煤與沼氣突出煤層或礦井,必須制定預防煤與沼氣突出的安全措施報地(市)煤炭工業部門批準,報省(區)煤炭局(公司)備案。
第四十三條 在井下發現有煤和沼氣突出的預兆。如沼氣驟然變化 ,煤體松軟。開裂、響煤炮。瓦斯壓力增大和溫度病象時,要立即停止工作,人員必須撤到地面,報告礦長進行處理。
在有煤與沼氣突出危險或噴出的區域內,禁止使用瓦斯檢定燈檢查瓦斯。
第四十四條 在掘進巖巷、半煤巖巷道時都要采用濕式鉆眼,采掘工作面要灑水降塵。在煤塵易飛揚地點,如運輸機頭,轉載、裝載地點應安設噴霧、灑水裝置,巷道中的浮煤必須定期清掃運出。
第四十五條 采掘工作面的空氣溫度不得超過30°。
第四章  防滅火
第四十六條 每一礦井都必須制定地面和井下的防火制度和措施,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
第四十七條 井下嚴禁明火電照明(包括:普通白熾燈,普通日光燈。手電、土電燈等)。井下人員必須攜帶煤炭部批準廠家生產的礦燈,不合格的礦燈不準入井使用。
第四十八條 井下禁止使用汽油和柴油機;嚴禁吸煙和烤火,嚴禁使用燈泡和其它電器取暖。
井下和房內不得從事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須在井下主要進風井巷和井口房內進行電焊。氣焊和燈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報縣煤炭工業部門并由礦山救護隊或礦長指定專人在場檢查和監督下按規定進行。
第四十九條 開采有自然火層的礦井 ,工作面浮煤要出凈,采區結束后要及時封閉,不得用可燃性材料充填采空區,不準在火區下采煤。
第五十條 井下發現自然發火征兆,如:溫度增高、煤壁干燥,有煤油味或出現一氧化碳時要立即報告領導,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五十一條 任何人發現井下火災時,首先應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滅火,并迅速報告礦井領導,現場負責人應將所有可能受火威脅地區的人員撤離危險區域,并立即組織人員利用現場的一切滅火工具和器材進行滅火。
電器設備著火時,必須封閉火區,在封閉火區時,必須采取防止沼氣、煤塵爆炸和人員中毒的安全措施。
第五章   防治水
第五十二條 每個礦井在建井前和生產中都要對井田范圍及周圍老窯進行水文情況調查并在礦圖上標出其井口位置、開采范圍及積水等情況。
第五十三條 井口和工業廣場內主要建筑物的標高必須高出當地的歷年最高洪水位。
對低于當地歷年最高洪水位的井口吸建筑物,必須修筑堤壩(或擋水墻)、疏水溝或采取其它有效防止措施。
第五十四條 嚴禁水下開采。每個礦井在接近水庫、河流、湖泊及其它水體時,要按規定留設足夠的水煤(巖)柱,并要加強觀察,防止透水。
防水煤(巖)柱的留設應經地(市)煤炭工業部門批準,任何情況下都 不準開采本礦和鄰礦的防水煤柱。
第五十五條 每個礦井雨季的防洪搶險工作,要確定專人負責,并且在雨季前完成各項準備工作。
第五十六條 每個礦井要在井底附近建立水倉和排水設施。
水倉總容積不得小于4h的礦井正常涌水量,水倉應定期清理,保持有效容積。
井下工作泵的能力,應能在20h的正常涌水量,井下工作泵、備用泵的總能力,應能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最大涌水量,井下安裝的水泵必須保持臺臺完好。
第五十七條 每個礦井都必須堅持有疑必須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則,并應形成制度。探放水工作要有專人負責,探放水前必須編制設計和安全措施,經縣煤炭工作部門批準。
第五十八條 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點發生有透水預兆(掛紅、掛汗、空氣變冷、發生霧氣、水叫、頂板淋水加大,頂板來壓、底板鼓起或產生裂隙發生涌水、水色發渾有臭味等其他異狀)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地點的人員,迅速報告礦領導,采取措施處理。
第五十九條 探水前要加固工作面支架,探水時,如發現鉆眼流水增大或有臭雞蛋味。、必須立即停止打鉆不得拔出鉆桿,待人員撤至安全地點,并做好放水準備工作后,再進行放水工作。
放水時,要根據礦井排水能力。水倉容量控制放水眼的流量遇有水量突然變化時,必須立即報告礦長,及時進行處理。嚴禁用放炮方法放水。
第六十條 在井巷掘 老空和排除井筒、下山及老空積水前,或在排放水的過程中,都必須經常檢查瓦斯(硫化氫、沼氣和二氧化碳)和加強通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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