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遵照《鞍鋼憲法》“工業大慶”,依靠和發動群眾,貫徹預防為主,抓好安全生產,切實做到實施增產節約的同時,必須注意職工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條 在進行爆炸材料的生產、運輸、貯存和使用時,必須按國務院和公安部等部門頒發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對爆炸材料生產區和庫區等要害部位,必須嚴加管理和保衛,進入爆炸材料生產區和庫區的人員,嚴禁攜帶發火、易燃易爆等物品。爆炸材料的發放應有嚴格的手續,爆炸材料的轉讓,須經公安機關同意和主管部門批準。
第四條 凡從事爆破作業和爆炸材料生產的職工,必須經過審查,技術訓練,并經企業考核批準后方可從事這項工作。
第五條 在試驗研究新的爆炸材料、生產工藝、爆破方法和爆破器材設備時,應提出相應的安全措施,由企業領導批準。推廣使用時,需經部批準。
第六條 各單位應依靠和發動群眾,經常開展安全教育和檢查活動,總結推廣先進經驗,表揚安全生產好人好事,建立和健全安全生產制度和安全組織,保證安全生產。
第七條 嚴格組織紀律,對違犯規程造成重大事故的,應按情節輕重,嚴肅處理。對階級敵人的破壞活動,要堅決予以打擊。
第二章 礦山炸藥加工廠與爆炸材料庫危險等級及允許距離
第八條 工房和庫房危險等級的劃分,見表1。
見表
第九條 炸藥廠(庫)與廠(庫)區外的保護目標的外部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1·
III級工房的外部距離見表2,III級庫房的外部距離見表3。
I級和II級工(庫)房與III級工(庫)房外部距離的比值:
I級為1.4;II級為1.1。
注:
(1)距離從建筑物的外墻根算起;
(2)遇有表列藥量的中間值時,可用插入法確定其相應的距離;
(3)表列數值允許根據實際情況在正負10%范圍內調整;
(4)如遇有山丘相隔等有利條件時,最小允許距離可減半。遇有不利地形條件時(如比較狹窄的溝口方向),最小允許距離可增大一倍;
(5)炸藥廠(庫)的外部距離,應按各個工房(庫房)允許藥量分別查表取其最大值;
見表
見表
(6) 存藥量包括在制品和設備旁的存放量,各級工房的設備旁允許存放量見表4;
見表
(7)廠區內一般不宜設周轉庫,如需設置時,其庫容量:黑梯柱不超過一班的產量;硝銨類不超過3晝夜產量,但不能大于10噸;周轉庫外部距離按表2,表3數值的0.8倍計算。
2·
I級工(庫)房的外部距離不應小于200米。
注:
(1)每個混藥工房內輪碾機數量:銨油炸藥不得超過2臺;銨銻炸藥為1臺;
(2)輪碾機之間應砌筑隔火墻;
(3)如工藝要求將硝酸銨破碎與混合作業排在一個工房內時,必須設隔火墻,下料口允許通過防火墻。只準堆放當班的硝酸銨用量。
第十條 炸藥廠內工(庫)房的最小允許距離。
1·當一方有土堤時,III級工房間的最小允許距離R3見表5。如雙方均有土堤時,最小允許距離按表6系數計算。
見表
I、II、III級工房的最小允許距離與表5數值的關系見表6。
廠區I、II、III級工房的最小允許距離(單位:米)表6。
見表
注:
(1)I、II、III級工房對其他工房的最小允許距離按表6一方有土堤的情況選取;I級系數適用于存藥量不大于30噸,II級適用于存藥量不大于10噸;
(2)無論查表結果如何,I、II、III級工房間及其它工房間的距離不得小于35米;
(3)廠區周轉與各級工房的最小允許值,應分別查表而取最大值,
2·IV、V級工房間的最小允許距離見表7(單位:米)表7
見表
注:(1)有明火的V級工房距離其它工房不得小于30米;
(2)硝酸銨庫與其他工房的距離不得小于50米。
3·輔助建筑物與爆炸危險工房的最小允許距離按表5、6查表結果增大于50%,不得小于表8規定的最小允許距離。
第十一條 庫房間的最小允許距離
1·炸藥庫房間的最小允許距離見表9。
有土堤的炸藥庫對有土堤的各級庫房間的最小允許距離(單位:米)
見表
注:(1)相鄰庫房貯存不同品種炸藥時,應分別計算,取其最大值;
(2)在特殊條件下,庫房不設土堤時,表9數值應增大的比值為:一方有土1.7,雙方均無土堤為3.3;
(3)導爆索按每平方米140公斤黑索金計算。
2·雷管與炸藥、雷管與雷管庫之間,當雙方均有土堤時,最小允許距離見表10。在特殊情況下,僅一方有土堤或雙方均無土堤時,表10規定的距離應按表11所列的系數換算。
見表
見表
見表
3·無論查表或計算的結果如何,表9、表10所列庫房間的距離不得小于35米。
4·炸藥庫與庫區的警衛宿舍和辦公室的距離不得小于300米;當上述輔助建筑物設土堤時,不得小于150米。
炸藥廠與爆炸材料庫
第十二條 有爆炸危險的工房(庫房)周圍40米內不得有針葉樹、竹林。對于草、枯枝、枯葉須及時清除。
第十三條 廠區、庫房應設刺網或圍墻。刺網和圍墻的高度不低于2米,距有爆炸危險的工房(庫房)不小于40米。
第十四條 庫房土堤應當高出屋檐1.5米。工房土堤應高于屋檐1米,土堤寬不小于1米,下寬按土壤安息角確定,堤腳高度不超過1米。土堤只準用土壤填筑。在取土困難時,土堤內允許砌筑石塊,但內側土層不小于2米。
工房(庫房)的土堤與建筑物墻壁的距離,為2─3米(與套間一面的距離允許4米)。建筑物與堤腳間應設有排水溝。
第十五條 炸藥生產工房的建筑,應符合下列規定:
1·有爆炸危險的工房,屋頂要用輕型材料。有爆炸和火災危險的工房,房內裸露的木質結構均應涂防火漆;電氣設施應有防爆防火措施。
2·I、II、III級工房窗臺不高于0.75米,窗戶(包括雙層窗)須向外開放,窗的大小根據泄爆要求和自然采光條件而定。有爆炸危險工房每一生產間的安全出口應不少于2個。由工房內任何一點到門的距離不大于15米,門向外開。
第十六條 爆炸材料庫一般規定:
1·爆炸材料庫分為總庫、分庫及爆炸材料發放站。
2·爆炸材料庫貯存量,總庫內炸藥不超過半年用量,起爆材料不超過一年用量;地面分庫內炸藥不超過十晝夜用量,起爆材料不超過一季用量,坑內分庫炸藥不超過三晝夜用量,(單個存藥洞室不超過2噸),起爆材料不超過半個月用量;爆破材料發放站的炸藥不超過一晝夜用量(坑內發放站炸藥量不得超過400公斤),起爆材料不超過七晝夜用量。
第十七條 地面爆炸材料庫建筑應符合合以下規定:
1·庫房墻壁、屋面用不燃材料建筑,并具有良好的通風和防潮設施。庫房內墻壁要粉刷,可用瀝青砂漿抹地坪或鋪設木地板(雷管庫地坪上應鋪軟墊)。庫房內的溫度應不超過攝氏35度。
2·庫房的窗戶應有套間,套間面積不小于2×3米。庫房內任何一點到門的距離不大于15米。庫房入口應設三道向外開的雙扇門,第一道為防火門,第二道為鐵紗門(柵欄門),第三道為木板門。門寬應不小于1.4米,門高應不小于2.2米。
第十八條 坑內爆炸材料庫應符合以下規定:
1·庫房,距井筒、井底車場和其它洞室及主要風門不得小于100米,距經營行人巷道不小于25米,距地面不小于20米,且應設在回風側。
2·庫房必須有兩個出口。庫房與外部聯通的巷道應拐三個直角彎,每個拐角處順沖擊波方向須延長2米。
3·除保管爆炸材料洞室外,應設有檢查雷管和加工起爆的洞室。
4·通向存藥、洞室的聯通巷道的起點處,應設防火門。
5·庫內應保持干燥、通風良好。不得用電爐、燈泡干燥爆炸材料。如用電網熱器降低空氣相對濕度,應將電熱器設在專用洞室內。
庫內必須備有滅火砂箱等消防器材,滅火器應定期檢查或更換。爆炸材料失火,只能用水熄滅。
第十九條 坑內爆炸材料發放站應符合以下規定:
1·貯存壁槽洞室應設在回風側。至經常行人巷道的直線距離,不得小于10米。允許一個出口。
2·單個壁槽的存藥量不超過200公斤。
3·存藥室至行人巷道的聯絡道應拐一個直角彎。
第二十條 平洞式爆炸材料庫應符合以下規定:
1·洞室內的存藥量,不得超過按松動爆破計算的藥量。洞口不準對向建筑物和構筑物。安全距離按計算確定。
2·洞口距最近的貯存室超過15米時,須設兩個出口。洞口應安設向外開的兩道門,外門為防火門,里門為棚欄門。庫內應保持干燥、通風良好。
3·洞口前應修筑高出洞頂1.5米的橫堤,堤頂長度大于平洞寬,堤頂寬度不小于1米。
4·貯存室上部復蓋層厚度超過10米時,可不設避雷裝置。
給水、排水及供熱
第二十一條 給水和排水應符合以下規定:
1·廠區和庫區應有足夠消防用水和消防器材。易燃,易爆工房應設雨淋管及消火栓。雨淋管開關在工房內外各設一套。
2·含有害物質的廢水排放前,應旱災行處理,并應達到現行《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和《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第二十二條 易燃、易爆工房的供熱管路及散熱器應表面光滑,便于清掃,其上不準堆雜物。室內不準設供熱地溝,生產用蒸氣管路應從單獨入口引入,其減壓裝置應在專用房間或檢查井架中控制。
供電、通訊及防雷保護
第二十三條 供電應符合下列要求:
1·有爆炸危險工房的供電線路應采用鎧裝電纜,沿地下設敷;采用架空線路供電時,線路引入端要安裝避雷器,并用電纜引入工房,其引入長度不小于50米,進口處應單獨接地。
2·有爆炸危險的工房(庫房)上空,不準架設任何電纜和電線。
3·凡產生爆炸性粉塵的工房,必須用防爆型燈具。照明應有單獨線路供電。
在廠區(庫區)周圍應設警衛照明,并使工房(庫房)處于陰影中。
第二十五條 炸藥廠及爆炸材料庫應有良好的通訊設施。
第二十六條 防雷保護應符合下列要求:
1·有爆炸危險工房(庫房),必須安裝一次和二次防雷裝置;硝酸銨庫房可設一次防雷裝置。
2·一次防雷裝置的金屬導電部分,應采取防銹,防腐蝕措施;承受器的斷面不小于100平方毫米,接地沖擊電阻不大于10歐姆,二次防雷接地極板要接成閉回路(極板埋入深度不小于0.8米,距基礎0.5—1米),與避雷針極板距離不小于3米,接地沖擊電阻不大于5歐姆。
3·有爆炸危險工房(庫房)內所有金屬物體要全部接地,其接地電阻值不大于5歐姆。
4·避雷針與建筑物的距離應大于3米,每個避雷針應設單獨的接地極板。避雷針與所保護的廠房(庫房)內所有金屬物體絕緣,避雷桿(塔)必須是專用的。
5·容易產生靜電的工房和設備,應有導出靜電的設施。
6·雷雨季節前,必須對防雷保護裝置進行一次全面檢查,不符合要求及時處理。
通風及工業衛生
第二十七條 凡有粉塵、藥塵和有害氣體的工房,要設有通風排塵裝置或凈化裝置。主要工房有害氣體粉塵濃度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有爆炸危險工房的通風防塵裝置,不能與其它通風系統相聯接。通風管路內的藥塵或天花板上的塵,應定期清掃。
第二十八條 從事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人員,每年要進行一次身體檢查,凡不適合該項工作的應予調換。工房內有害氣體和粉塵濃度每年至少測定一次。
炸藥加工廠須設淋浴室和休息室。禁止在有藥塵和害氣體的工作場所內飲食。
第三章 炸藥生產
第二十九條 一般規定:
1·危險工房嚴禁使用鐵錘、鐵鍬等鐵質工具,并禁止穿帶鐵釘鞋。
2·機電設備的傳動部分應設防護罩。
3·硝酸銨、柴油和木粉等不得同庫貯存。
4·危險工房每班必須清掃一次,每周至少徹底清洗一次。
5·在危險工房內和設備檢修須要動火時,必須經廠(車間)領導批準。動火前。必須將工房內一切易燃,易爆物品移出并清掃干凈;設備內外應徹底清洗,并應有防火安全措施和發生火災時搶救措施。
銨油炸藥
第三十條 原料準備
1·硝酸銨、柴油和木粉等應分開堆放,使用前指定專人檢查,不得混入雜質。
2·硝酸銨破碎允許使用鐵質設備。但破碎機部件不得相互撞擊,并嚴防雜質混入破碎機內。
3·采用氣流干燥木粉時,加料口前應有撲滅火星裝置,開動機械要按順序進行,下料要均勻,溫度不得超過攝氏350度。如采用干燥炕烘干粉時,炕溫不超過15攝氏度,并要勤翻勤耙,不得有死角,炕面不得冒煙。用暖氣干燥木粉時,溫度不超過120攝氏度,每次干燥前,其干燥設備要清除塵垢。
第三十一條 輪碾機應符合下列規定:
1·每個碾鉈重得不超過800公斤。
2·輪碾機碾盤要平整,轉動部件裝配良好,運轉中碾鉈保持平穩,立軸不準串位,轉速每分鐘不超過23轉。
3·碾鉈外套、輪碾機翻藥和出藥裝置,應采用銅、鋁制做。碾鉈銅套厚度不小于10毫米。
4·攪拌藥粉時,碾內不得留有死角。
5·輪碾機要有鋁質防塵罩和測溫裝置,罩內應設雨淋管。
6·輪碾機內易松動和脫落的部件,應有保險鎖扣,并定期檢查松落情況。
7·在輪碾機內進行清掃和修理時,應拉下電氣開關并加鎖。
第三十二條 輪碾機混合炸藥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干燥、碾壓硝酸銨時碾盤溫度不得超過110攝氏度。加油的藥溫不大于柴油閉口閃點。
2·運轉中如遇停電等故障,必須立即切斷電源,并停止給氣。如短時間內不能恢復運轉時,必須將藥扒出。
3·不合格藥回碾時,必須進行嚴格檢查,防止混入雜質和易燃、易爆物,回碾溫度不得超過65攝氏度。
第三十三條 涼藥、裝藥
1·裝藥機的螺旋與銅套不得擦碰,螺旋桿轉速不得超過700轉/分,攪拌翅不得松動與藥斗磨擦。
2·紙筒加工要在單獨房間進行,溶器溫度不超過110攝氏度。
3·熔化瀝青的溫度應低于其閃點。
4·藥包浸臘度不超過105攝氏度。浸臘時間不超過5秒鐘。熔臘鍋應設鐵絲網罩,臘鍋每班至少清理一次。
漿狀炸藥
第三十四條 熔藥鍋應符合下列要求:
1·耐壓不小6公斤/平方厘米;
2·裝有安全閥、排氣閥、氣壓表和溫度計;
3·熔藥鍋外應設藥接觸嚴格的保溫層;
4·密封墊壓蓋應條用耐腐蝕、耐高溫的軟質材料制;
5·熔藥鍋周圍地面應鋪墊板(木板、膠帶或鋁板),鍋上要有排毒氣裝置。
第三十五條 漿狀炸藥生產
1·投料必須按工藝規程進行,熔藥鍋內的蒸氣壓力不得超過4公斤/平方厘米;亞硝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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