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頒發《鄉鎮露天礦場爆破安全規程》的通知
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改善鄉鎮露天礦場勞動條件,保障職工的安全,保護礦產資源和企業財產,防止爆破事故的發生,我們依據《爆破安全規程》共同制定了《鄉鎮露天礦場爆破安全規程》,現頒發執行,并對貫徹實施這個規程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局(公司)應組織各鄉鎮露天礦職工認真學習、貫徹執行本規程。
二、各礦應根據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制定實施本規程的作業規程和安全操作規程。
三、如因設備和其他客觀原因,對有些條文暫不能執行時,各礦場應根據具體情況制定保證安全生產的技術措施,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批準后執行。
附:
鄉鎮露天礦場爆破安全規程
第一章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對鄉鎮非煤露天礦場的爆破設計、組織、施工和爆破器材運輸、貯存與管理,做出了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鄉鎮非煤露天礦場。
本標準不適用于國營露天礦山和鄉鎮露天礦山和鄉鎮露天煤礦。
第二章 引用標準
2.1 GB6722-86《爆破安全規程》
2.2 (85)冶字第815號《冶金群采礦山安全試行規程》。
第三章 術語
3.1 露天礦場:在敞露的空間里采掘有用礦物的場所,稱為露天礦場。 3.2 鄉鎮露天礦場:指鄉(鎮)村集體或個體開辦的露天礦場。
第四章 總則
4.1 為加強鄉鎮露天礦場爆破工作的安全管理,保障社會財產和作業人員的安全,促進鄉鎮采掘業的發展,防止爆破事故,特制訂本規程。
4.2 必須實行專職爆破員制度,建立專門的爆破作業組織。設爆破工作領導人、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爆破員和爆破器材管理人員。本單位無合格人員時,可聘請外單位合格人員兼職。
4.3 從事爆破工作的人員,都必須經縣(市)、區以上有關部門組織的爆破安全技術知識培訓,考試合格,并持有爆破員作業證。
4.4 必須執行定時爆破制度。
4.5 爆破器材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部頒標準,并定期進行檢驗。變質失效的爆破器材,嚴禁使用。
4.6 爆破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a.年滿十八歲,體檢合格;
b.具有初中以上文程度;
c.工作認真負責;
d.按國標GB6722-86爆破員培訓大綱要求,經過培訓,考試合格。
4.7 爆破工作領導人的職責:
a.負責爆破工程的全面領導,組織爆破工程實施,并檢查實施情況;
b.監督檢查爆破工作人員執行安全規章制度;
c.監督檢查爆破器材的運輸、貯存和使用;
d.參加本單位爆破事故的調查處理。
4.8 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的職責:
a.負責爆破工程的設計,指導施工,檢查質量;
b.負責制定爆破安全技術措施,檢查實施情況;
c.負責制定盲炮處理的技術措施,進行技術指導;
d.參加爆破器材的銷毀工作;
e.參加爆破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4.9 爆破器材管理人員的職責:
a.負責檢驗、保管、發放和統計爆破器材;
b.對無“爆破員作業證”的人,有權拒絕發放爆破器材;
c.負責檢查庫區的安全情況、消防設施和防雷裝置,發現不安全隱患及時處理,無力處理的要及時報告爆破工作領導人;
d.及時統計、報告質量有問題及過期變質失效的爆破器材;
e.參加爆破器材的銷毀工作;
f.對超計劃和規定量領取爆破器材的,有權拒絕發放。
4.10爆破員的職責:
a.按爆破設計規定進行爆破作業;
b.安全使用爆破器材,不得亂放、遣失或轉交他人,不準擅自銷毀或挪作它用;
c.嚴格遵守本規程;
d.爆破后認真檢查現場、發現盲炮和其它不安全情況,及時處理或上報;
e.爆破結束后,剩余的爆破器材,及時交回爆破器材庫,不準私自保存,不得轉讓他人或買賣。
第五章 爆破作業的基本規定
5.1 一般規定
5.1.1 露天爆破按審批的爆破說明書或爆破設計書進行。
峒室爆破、深孔爆破應編定爆破設計書。
裸露爆破、淺眼爆破和擴壺爆破應編寫爆破說明書。
爆破設計書,必須由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編寫。
5.1.2 在城鎮居民區、風景名勝區、重點文物保護區和重要設施附近進行爆破時,除了須經本單位主要技術負責人批準外還必須征得當地有關部門同意和當地縣(市)以上公安部門批準。峒室爆破應有現場指揮。
5.1.3 爆破作業地點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禁止進行爆破作業:
a.有冒頂或邊坡滑落危險;
b.爆破參數或施工質量不符合設計要求;
c.工作面有涌水危險或炮孔、峒室溫度異常;
d.危及設備或建筑物安全,無有效防護措施;
e.危險區邊界上未設警戒;
f.通道不安全或通道阻塞,支護規格與支護說明書的規定有較大出入或工作面支護損壞;
g.峒室內光線不足或無照明;
h.未嚴格按本規程要求做好準備工作。
5.1.4 禁止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業人員穿著化纖衣服,不準攜帶能發火的物品(如火柴、打火機等)。
5.1.5 在雷雨天、大霧天、七級以上風天、黃昏和夜晚,禁止進行露天爆破。
在進行爆破作業過程中遇雷雨時應立即停止爆破作業,并迅速撤離危險區。 5.1.6 在高硫礦床使用硝銨類炸藥進行爆破,必須事先測定硫化礦礦粉的鐵離子濃度和含硫量,當礦石含硫量超過30%,礦粉含硫酸鐵和亞硫酸鐵的鐵離子濃度之和(三價和二價鐵)超過0.3%,作業面潮濕有水,使用硝銨類炸藥爆破時,必須清除孔內礦粉;嚴禁炸藥與孔壁直接接觸;炸藥應包裝完好無損;不得用硫礦渣填塞炮孔;嚴格控制裝藥時間和炮孔數。
5.1.7 禁止使用硝化甘油炸藥。
5.1.8 裝藥前不準將起爆器材與炸藥混放在一起。
5.1.9 裝藥工作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裝藥前應對炮孔、藥壺、峒室進行檢查,清理和驗收;
b.峒室爆破裝藥量應根據實測資料數據校核修正原設計藥量,并經爆破工作領導人或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批準;
c.必須按計算藥量裝藥,深孔及淺眼爆破時禁止超過規定的裝藥高度;
d.裝起爆藥包、起爆藥柱時,嚴禁投擲或沖擊;
e.淺眼、深孔裝藥出現堵塞時,在裝入雷管、起爆藥柱等敏感爆破器材前,可采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處理;
f.若發現起爆藥包(含雷管)沒裝到位被藥柱埋沒而不能輕徽提起時,禁止拔出或硬拉電雷管腳線或導爆管,應按處理盲炮的有關規定處理;
g.裝藥工作必須使用木制炮棍;
h.禁止煙火,禁止用明火照明;
i.遇有硝銨炸藥結塊時,紙裝管藥用手輕揉,袋裝的散藥用木制錘、棒輕輕打碎后方準使用;
j.電爆時,雷管腳線必須短路。
5.1.10 填塞工作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保證填塞質量,峒室、深孔和淺眼禁止使用無填塞爆破;
b.禁止使用易燃材料填塞炮孔;
c.填塞不得破壞起爆線路;
d.禁止搗固直接接觸藥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沖擊起爆藥包。
5.1.11 禁止用力拉出起爆藥包或藥柱中的起爆材料。
5.1.12 電雷管不準與電池、電線等電氣設備靠近,不得在雜散電流>30mA的地方使用非搞雜散電流的電雷管。
5.1.13 嚴禁在殘眼上打孔。
5.1.14 已裝藥炮孔必須一次爆破完畢,不準存留。
5.1.15 在爆破危險區內有兩個以上的單位進行爆破作業時,必須統一指揮,同一區段的二次爆破應采用一次點火或遠距離起爆。
5.2 爆破警戒與信號
5.2.1 在裝藥地點周圍10m以外插上紅旗,以標志爆破危險區,并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5.2.2 現場加工導爆索,加工藥包時,應在中深孔爆破區域20m以外,峒室爆破區域 50m以外的安全地點進行。
5.2.3 起爆前,根據爆破設計及現場周圍及裝填的具體情況,確定爆破危險區的警戒邊界,并設置崗哨,每個崗哨應處于相鄰崗哨視線范圍之內。
5.2.4 起爆前必須發出明顯的音響和視覺信號,應使危險區的人員都能聽到和看到。
應使職工和附近居民,預先知道警戒范圍、警戒標志和音響信號的意義,以及規定的爆破時間。
第一次信號(即起爆預告信號)發出后,所有與起爆無關人員應立即撤到警戒危險區以外,或指定的安全地點。
第二次信號(即起爆信號)發出后,在確認人員、設備全部撤離危險區,具備安全起爆條件時,總負責人方準發出引爆指令,施爆員根據指令進行引爆。
第三次信號(即解除警戒信號),響炮后爆破警戒崗哨應堅守崗位,不準任何人進入危險區,經指定的檢查人員檢查確認安全后方準發出。
第六章 起 爆
6.1 火雷管起爆
6.1.1 加工起爆管和信號管應在專門的單獨房間或現場安全地點進行,嚴禁在爆破器材存放間、住宅和靠近人群的地點加工。
6.1.2 必須使用快刀切取導火索,每盤導火索兩端應先切去5cm,中間部分才能使用。切取導火索時,一頭要切成垂直面,切割前要仔細檢查導火索質量,異常和缺陷部分應切除。
6.1.3 裝配起爆管和信號管前,必須逐個檢查雷管質量,凡管體壓偏、破損、銹蝕、加強帽歪斜者,嚴禁使用。雷管內有雜物,嚴禁用工具掏和嘴吹,只準用手指輕輕地彈出雜物。彈不出雜物的雷管,停止使用。
6.1.4 應將導火索有垂直面的一端輕輕插入雷管,不得旋轉摩擦。用膠布捆扎緊口,操作者的手中只準拿一發雷管,附近雷管不得超過100發。
6.1.5 應將加工好起爆管與信號管分別存放,信號管必須系上醒目標志。
6.1.6 加工起爆藥包時,應用木質錘子在藥包中心扎一雷管大小的孔,孔深應能將雷管全部插入。
雷管插入藥包后,應用細繩或膠帶將雷管固緊。
6.1.7 禁止用導火索纏繞起爆藥包,或折曲導火索;禁止提著導火索往孔內放起爆藥包;禁止導火索纏成環狀。
6.1.8 加工起爆藥包應在爆破作業面附近的安全地點進行,只準加工當班爆破作業所需用量。
6.1.9 用于潮濕或有水的工作面的起爆管和起爆藥包要進行防濕、防水處理。
6.1.10 在有沼氣或粉塵爆炸危險的工作面,以及采用小井掘進等難以方便地撤至安全地點時不準用導火索起爆。
6.1.11 導火索起爆時,應采用一次點火法,一人連續點火的根數(或分組一次點火的組數)露天爆破不得超過10根(組),巷道及峒室掘進爆破不得超過5根(組),但任何時候不準工作面只留下一人點火。
導火索的長度應保證人員撤至安全地點,但不得短于1.2m。
在同一次爆破中,禁止使用燃速不同的導火索。
6.1.12 在工作面點火時,要指定一人為組長,負責協調點火工作,掌握信號管燃燒情況,及時發出撤出安全地點的命令。
信號管響后,無論導火索點完與否,人員必須立即撤離。
信號管長度不得超過該次被點導火索中最短導火索長度的三分之一。
6.1.13 必須用導火索或專用點火器材點火,嚴禁用火柴、煙頭和燈火點火,嚴禁腳踩和擠壓已點燃的導火索。
在整個點火工作前,逐根確認導火索都能點著火,嚴禁邊剝線邊點火,邊切線頭邊點火。
6.2 導爆索起爆
6.2.1 采用導爆索起爆時,應事先按需要用快刀切好。每盤首尾兩端應切掉5cm,禁止切割接上雷管及藥包或已插入炸藥的導爆索。
6.2.2 導爆索起爆網絡要采用搭接、水手接等方法聯結。搭接時,其重迭長度不得小于15cm,中間不得夾有異物和炸藥卷,捆綁要牢固。支線與主線傳爆方向的夾角不得大于90°,起爆導爆索的雷管應綁緊在距離導爆索端部15cm處,雷管的集能穴朝向導爆索的傳爆方向。
6.2.3 導爆索網絡中,除采用水手結外,禁止打結和打圈。須交錯通過時導爆索之間應襯以厚度不小于10cm的墊塊。
6.2.4 峒室爆破時,導爆索與銨油炸藥接觸的地方可用塑料被復以防滲油。
在水孔爆破時,應采用防水導爆索。
6.3 電雷管起爆
6.3.1 電雷管使用前應在安全地點用爆破專用儀表逐個檢測電雷管的電阻值,電阻值應符合產品證書的規定。
被檢測的雷管應放在防護板后面或者鋼管里,每次檢查不超過10發,檢查合格的雷管腳線須短路聯結。
6.3.2 用于同一爆破網絡的電雷管應為同廠同批號產品。康銅橋絲雷管的電阻值差不超過0.3Ω鎳鉻橋絲雷管的電阻值差不超過0.8Ω。
6.3.3 只準采用專用的爆破電橋導通網路和校核電阻,電橋的工作電流應小于30mA。在裝藥填塞完畢,無關人員撤離現場后,才準在工作面導通網路和校核電阻。
在測量電阻值時,儀表與線路或者雷管腳線接通時間力求短暫,不準超過2S。
6.3.4 加工電雷管起爆藥包時,嚴禁以雷管代替木錐鉆孔,且應將雷管全部插入,并可用雷菅腳線將藥包與雷管固緊。加工起爆藥柱時,要將雷管放在預留孔內,禁止露在藥柱外面。
6.3.5 電力起爆所使用的導線應是橡膠絕緣或聚氯乙烯絕緣線,不準使用裸露的導線。
不準利用鐵軌、鐵管、水和大地做爆破線路爆破線路不準和這些金屬件接觸。
6.3.6 已敷設好的起爆網路中的導線兩端,應保證接通良好。在未與下一部分導線連接之前,必須接成短路并用膠布纏好。
6.3.7 爆破網絡的聯線工作必須在工作面全部裝藥填塞工作完畢和無關人員全部撤至安全地點之后,聯線人員由工作面依次進行。兩線的接點應錯開10cm,接點必須牢固,絕緣良好。
主導線與電源開關聯接須在最后所有人離開爆區后方能進行。
電力起爆的電源開關應設專人看護,未得到總指揮的起爆信號,嚴禁接通起爆電源。
6.3.8 電力起爆時,流經每個雷管的電流為:一般爆硫交流電不小于2.5A,直流電不小于2A;峒室爆破,交流電不小于4A,直流電不小于2.5A。
6.3.9 爆破主線路與起爆電源聯接之前,必須測量全線的總電阻值,實測和計算陰值誤差在±5%以內,方準起爆,如超出該范圍,應清除電阻差因素,才能起爆。
6.3.10 準許采用動力線或照明線作為電力起爆電源,使用前必須測定電壓是否合乎設計要求。采用起爆器起爆時,充電啟動須在總指揮發出起爆信號后才能開始。充電時,起爆器不得與網路接觸。
6.3.11 當爆破作業場地雜散電流大于30mA時,禁止采用普通電雷管,應選用搞雜散電流雷管。
6.3.12 峒室爆破,如用電雷管直接起爆起爆體時,在安裝起爆體前應撤除各峒室的電源,允許距裝藥工作面50m以外采用電氣照明。
6.3.13 各種爆破儀表及起爆器每月檢查一次,爆破前應檢查一次。電容式起爆器,每月賦能一次。
6.4 導爆管起爆
6.4.1 導爆管網路中不得有死結,孔內不得有接頭,用于同一工作面的導爆管應是同廠同批號產品。
6.4.2 雷管插入藥卷后,應用細繩將雷管和藥包緊固好。加工起爆藥柱時,必須將雷管放在起爆藥柱預留孔內。禁止露在起爆藥柱外面。
6.4.3 地表導爆管起爆網路聯結應在全部裝藥充填工作結束之后,從爆區一端逐步進行。
6.4.4 用雷管起爆導爆管網路時,雷管端部(聚能穴)禁止朝向導爆管傳爆方向聯結。
聯結時,可采用聯結塊或者膠布。
6.4.5 敷設好的起爆網路,要仔細檢查并把地表起爆雷管用細渣埋好。 6.4.6 深孔爆破充填料塊度不準大于30mm,以免砸斷導爆管。
6.4.7 在每卷導爆管兩端封口處向后切掉5cm后才能使用。
露在孔外的導爆管不要切開封口,和雷管聯結時在封口向后不小于5cm處聯結。
6.4.8 用套管聯結兩根導爆管時,兩根導爆管的端面切成垂直面,互相接觸,并保證不被拉開。
6.4.9 在有爆炸性氣體或易爆炸的礦塵存在的工作面,不應采用導爆管理起爆。
第七章 裸露藥包、淺眼和擴壺爆破
7.1 裸露藥包爆破
7.1.1 裸露藥包爆破,必須保證先爆的藥包不致破壞其它藥包,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只準用齊發起爆。禁止用石塊覆蓋藥包。
7.1.2 一般情況下不宜將炸藥包插入石縫中進行爆破。特殊情況下可以例外,但必須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爆破工作領導人批準。
7.2 淺眼爆破
7.2.1 露天礦場淺眼爆破應形成臺階,并應符合爆破說明書有關鉆孔、裝藥、填塞、起爆順序等項規定。
7.2.2 采用導火索引爆或分段電雷管及非電導爆系統起爆,炮孔間距應保證其中一個炮孔爆破時,不致破壞相鄰的炮孔。
7.2.3 采用導火索起爆,應不少于二人進行爆破作業。
7.3 擴壺爆破
7.3.1 深孔擴壺爆破時,禁止向孔內投擲起爆藥包,孔深超過5m時,禁止使用導火索起爆。
7.3.2 進行擴壺爆破,用硝銨類炸藥時,每次爆破后應經過15min才允許重新裝藥。
7.3.3 擴藥壺時,孔口的碎石、雜物必須清除干凈。
7.3.4 兩個以上藥壺爆破,禁止使用導火索起爆。
第八章 峒室及深孔爆破
8.1 現場裝填準備工作
8.1.1 嚴格執行峒室掘進及深孔鉆鑿完畢后的測量驗收制度,對不符合原設計要求的部分,要采取措施,并重新審核藥量。不合理的峒室和深孔,又無有效補救措施的應予報廢,不準爆破使用。
8.1.2 爆區內的機電設備應移出爆破危險區,要執行停送電制度,爆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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