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礦安全規程【作廢】
[ 注:本內容已作廢,請搜索最新內容]
發 文 號:[88]冶安環字第220號
發布單位:[88]冶安環字第220號
應位于選廠和居民區的最小風頻方向的上風側。
8.4廠區生活飲水、生產衛生用室、作業場所空氣中粉塵和有毒有害物質的濃度都必須符合TJ36—79《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的有關規定。
8.5各產塵作業點,必須采取密閉除塵、噴霧灑水、濕式作業等綜合防塵措施。
8.6作業場所放射性物質的允許劑量不得超過國家現行《輻射防護規定》的標準,接觸放射性同位素的工作人員,接近最大允許劑量當量者,每年至少體檢一次,遇特殊情況,應立即體檢。
8.7在產塵或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作業點工作的人員,必須按規定佩戴防護用具。
8.8人員作業場所的噪聲不宜超過85DB(A),暫時達不到的,應采取適當的防護措施。
8.9作業場所空氣中粉塵、有毒有害物質的濃度和噪聲嚴重超標的,宜設置作業環境隔離并有空調和空氣凈化設施的觀察休息室。
8.10距醫院較遠的選廠,應設保健站或醫務室,并備有電話、急救藥品和擔架。
8.11選故廠應根據氣候特點采取防暑降溫或防凍避寒措施。
9附則
9.1各選礦廠應根據本規本規程制定各自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9.2本規程如與國家標準、法令、條例有抵觸,應按國家相應的的規定執行。
9.3本規程的解釋權和修改權屬冶金工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