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住房城鄉建設領域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行使舉報的權利,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依據住房城鄉建設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住房城鄉建設領域違法違規行為是指違反住房保障、城鄉規劃、標準定額、房地產市場、建筑市場、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建筑節能、住房公積金、歷史文化名城和風景名勝區等方面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三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管理機構(包括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獨立設置的城鄉規劃、房地產市場、建筑市場、城市建設、園林綠化等主管部門和住房公積金、風景名勝區等法律法規授權的管理機構,以下統稱主管部門)應當設立并向社會公布違法違規行為舉報信箱、網站、電話、傳真等,明確專門機構(以下統稱受理機構)負責舉報受理工作。
第四條 向住房城鄉建設部反映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由部稽查辦公室歸口管理,有關司予以配合。
第五條 舉報受理工作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客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六條 舉報人應提供被舉報人姓名或單位名稱、項目名稱、具體位置、違法違規事實及相關證據等。
鼓勵實名舉報,以便核查有關情況。
第七條 受理機構應在收到舉報后進行登記,并在7個工作日內區分下列情形予以處理:
(一)舉報內容詳細,線索清晰,屬于受理機構法定職責或檢舉下一級主管部門的,由受理機構直接辦理。
(二)舉報內容詳細,線索清晰,屬于下級主管部門法定職責的,轉下一級主管部門辦理;受理機構可進行督辦。
(三)舉報內容不清,線索不明的,暫存待查。如舉報人繼續提供有效線索的,區分情形處理。
(四)舉報涉及黨員領導干部及其他行政監察對象違法違紀行為的,轉送紀檢監察部門調查處理。
第八條 對下列情形之一的舉報,受理機構不予受理,登記后予以存檔:
(一)不屬于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職責范圍的;
(二)未提供被舉報人信息或無具體違法違規事實的;
(三)同一舉報事項已經受理,舉報人再次舉報,但未提供新的違法違規事實的;
(四)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和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
(五)已信訪終結的。
第九條 舉報件應自受理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辦結。
上級主管部門轉辦的舉報件,下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轉辦的時限要求辦結,并按期上報辦理結果;情況復雜的,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可適當延長辦理時限,延長時限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實施行政處罰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條 上級主管部門應對下級主管部門報送的辦理結果進行審核。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退回重新辦理:
(一)轉由被舉報單位辦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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