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對建筑施工人員個人勞動保護用品的使用管理,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與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個人勞動保護用品,是指在建筑施工現場,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人員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帶以及安全(絕緣)鞋、防護眼鏡、防護手套、防塵(毒)口罩等個人勞動保護用品(以下簡稱“勞動保護用品”)。
第三條 凡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企業和個人,勞動保護用品的采購、發放、使用、管理等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和管理,堅持“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施工作業人員所在企業(包括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勞務企業等,下同)必須按國家規定免費發放勞動保護用品,更換已損壞或已到使用期限的勞動保護用品,不得收取或變相收取任何費用。
勞動保護用品必須以實物形式發放,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
第五條 企業應建立完善勞動保護用品的采購、驗收、保管、發放、使用、更換、報廢等規章制度。同時應建立相應的管理臺帳,管理臺帳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以保證勞動保護用品的質量具有可追溯性。
第六條 企業采購、個人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帶及其他勞動防護用品等,必須符合《安全帽》(GB2811)、《安全帶》(GB6095)及其他勞動保護用品相關國家標準的要求。
企業、施工作業人員,不得采購和使用無安全標記或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七條 企業應當按照勞動保護用品采購管理制度的要求,明確企業內部有關部門、人員的采購管理職責。企業在一個地區組織施工的,可以集中統一采購;對企業工程項目分布在多個地區,集中統一采購有困難的,可由各地區或項目部集中采購。
第八條 企業采購勞動保護用品時,應查驗勞動保護用品生產廠家或供貨商的生產、經營資格,驗明商品合格證明和商品標識,以確保采購勞動保護用品的質量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企業應當向勞動保護用品生產廠家或供貨商索要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或由供貨商簽字蓋章的檢驗報告復印件,不能提供檢驗報告或檢驗報告復印件的勞動保護用品不得采購。
第九條 企業應加強對施工作業人員的教育培訓,保證施工作業人員能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
工程項目部應有教育培訓的記錄,有培訓人員和被培訓人員的簽名和時間。
第十條 企業應加強對施工作業人員勞動保護用品使用情況的檢查,并對施工作業人員勞動保護用品的質量和正確使用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工程項目,施工總承包企業應加強對施工現場內所有施工作業人員勞動保護用品的監督檢查。督促相關分包企業和人員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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