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3 爭議的評審
(1)合同雙方的爭議,應首先由主訴方向爭議評審組提交一份詳細的申訴報告,并附有必要的文件圖紙和證明材料,主訴方還應將上述報告的一份副本同時提交給被訴方。
(2)爭議的被訴方收到主訴方申訴報告副本后的28天內,亦應向爭議評審組提交一份申辯報告,并附有必要的文件圖紙和證明材料。被訴方亦應將其報告的一份副本同時提交給主訴方。
(3)爭議評審組收到雙方報告后28天內邀請雙方全權代表和有關人員舉行聽證會,向雙方調查和質詢爭議細節;若需要時,爭議評審組可要求雙方提供進一步的補充材料,并邀請監理單位代表參加聽證會。
(4)在聽證會結束后的28天內,爭議評審組應在不受任何干擾的情況下進行獨立和公正的評審,提出由全體評審專家簽名的評審意見提交發包方和承包方,并抄送監理單位。
(5)若發包方和承包方接受爭議評審組的評審意見,則應由監理單位按爭議評審組的評審意見擬定爭議解決議定書,經爭議雙方簽字后作為合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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