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第五十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根據關鍵崗位的特點,分類制定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并監督員工嚴格執行,推行安全生產標準化作業。
第五十一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制定客運駕駛人行車操作規程,客運駕駛人行車操作規程的內容應至少包括:“出車前、行車中、收車后”的車輛技術狀況檢查、開車前向旅客的安全告知、高速公路及特殊路段行車注意事項、惡劣天氣下的行車注意事項、夜間行車注意事項、應急駕駛操作程序、進出客運站注意事項等。
第五十二條 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制定車輛日常安全檢查操作規程,車輛日常安全檢查操作規程的內容應至少包括:輪胎、制動、轉向、燈光等安全部件檢查要求和檢查程序,安檢不合格車輛返修及復檢程序等。
第五十三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制定車輛動態監控操作規程,車輛動態監控操作規程的內容應至少包括:衛星定位系統車載終端、監控平臺設備的檢修和維護要求,監控信息采集、分析、處理規范和流程、違章信息統計、報送及處理要求及程序,監控信息保存要求和程序等。
第五十四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建立乘務員安全服務操作規程,乘務員安全服務操作規程的內容應至少包括:乘務員值乘工作規范,值乘途中安全檢查要求,車輛行駛中相關信息報送等。
第五十五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根據安全運營實際需求,制定其他相關安全運營操作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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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其他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五十六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生產基礎檔案制度,明確安全生產管理資料的歸檔、查閱。
第五十七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對各部門、各崗位人員進行日常管理和安全運營的全過程考核,定期通報獎懲情況,根據考核結果做出獎懲處理。
第五十八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置制度。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后,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對于在旅客運輸過程中發生的行車安全事故,客運駕駛人應及時向事發地的公安部門以及所屬的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報告,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按規定時間、程序、內容向事故發生地和企業所屬地縣級以上的安監、公安、交通運輸等相關職能部門報告事故情況,并啟動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置預案。
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定期進行安全生產事故統計和分析,總結事故特點和原因,提出針對性的事故預防措施。
第五十九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生產事故責任倒查制度。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得不到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的原則,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
第六十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建立應急救援制度。健全應急救援組織體系,建立應急救援隊伍,制定完善應急救援預案,開展應急救援演練。
第六十一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生產宣傳和教育制度。普及安全知識,強化員工安全生產操作技能,提高員工安全生產能力。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配備和完善開展安全宣傳、教育活動的設施和設備,定期更新宣傳、教育的內容。安全宣傳、教育與培訓應予以記錄并建檔保存,保存期限應至少為3年。
第六十二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社會監督機制,規范道路客運旅客安全告知制度,公開舉報電話號碼、通信地址或者電子郵件信箱,完善舉報制度,充分發揮乘客、新聞媒體及社會各界的監督作用。對接到的舉報和投訴,企業應當及時予以調查和處理。
第六十三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還應當建立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所需要的其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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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安全隱患排查與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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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自身管理規定,對營運車輛、客運駕駛人、運輸線路、運營過程等安全生產各要素和環節進行安全隱患排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六十五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根據安全生產的需要和特點,采用綜合檢查、專業檢查、季節性檢查、節假日檢查、日常檢查等方式進行隱患排查。
第六十六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對排查出的安全隱患進行登記和治理,落實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對于能夠立即整改的一般安全隱患,由運輸企業立即組織整改;對于不能立即整改的重大安全隱患,運輸企業應組織制定安全隱患治理方案,依據方案及時進行整改;對于自身不能解決的重大安全隱患,運輸企業應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依據有關規定進行整改。
第六十七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檔案,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隱患排查治理日期;隱患排查的具體部位或場所;發現事故隱患的數量、類別和具體情況;事故隱患治理意見;參加隱患排查治理的人員及其簽字;事故隱患治理情況、復查情況、復查時間、復查人員及其簽字。
第六十八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每季、每年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隱患形成的原因、特點及規律,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
第六十九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安全隱患報告和舉報獎勵制度,鼓勵、發動職工發現和排除事故隱患,鼓勵社會公眾舉報。對發現、排除和舉報事故隱患的有功人員,應當給予物質獎勵和表彰。
第七十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進行的安全隱患監督檢查,不得拒絕和阻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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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目標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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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根據相關管理部門的要求和自身實際情況,制定年度安全生產目標。安全生產目標應至少包括道路交通責任事故起數、死亡人數、受傷人數、財產損失、萬車公里事故起數、萬車公里傷亡人數等指標。
第七十二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生產年度考核與獎懲制度。針對年度目標,對各部門、各崗位人員進行安全績效考核,通報考核結果。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根據安全生產年終考核結果,對安全生產相關部門、崗位工作人員給予一定的獎懲。對全年無事故、無交通違法記錄、無旅客投訴的文明安全駕駛人予以表彰獎勵。
第七十三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生產內部評價機制,每年至少進行1次安全生產內部評價。評價內容應包括安全生產目標、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投入、安全教育培訓、從業人員管理、車輛管理、生產安全監督與檢查、應急響應與救援、事故處理與統計報告等各項安全生產制度的適宜性、充分性及有效性。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依據相關規定定期聘請第三方機構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情況進行評估。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根據第三方機構評估結果和安全生產內部評價結果及時改進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內容和方法,修訂和完善各項安全生產制度,持續改進和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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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則
第七十四條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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