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動態監控
第三十七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按相關規定,為其營運客車安裝符合標準的衛星定位裝置(臥鋪客車應安裝符合標準且具有視頻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接入符合標準的監控平臺或監控端,并有效接入全國重點營運車輛聯網聯控系統。
第三十八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建立衛星定位裝置及監控平臺的安裝、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動態監控工作臺賬,規范衛星定位裝置及監控平臺的安裝、管理、使用工作,履行監控主體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配備或聘請專職人員負責實時監控車輛行駛動態,記錄分析處理動態信息,及時提醒、提示違規行為。對違法駕駛信息及處理情況要留存在案,其中監控數據應當至少保存1個月,違法駕駛信息及處理情況應當至少保存3年。
第四十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按照法律規定設置的道路通行最高車速限值以及車輛行駛道路的實際情況,合理設置相應路段的車輛行駛速度限速標準。對異常停車、超速行駛、疲勞駕駛,逆向行駛、不按規定線路行駛等違法、違規行為及時給予警告和糾正,并事后進行處理。
第四十一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確保衛星定位裝置正常使用,保持車輛運行時在線。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對故意遮擋車載衛星定位裝置信號、破壞車載衛星定位裝置的駕駛人員,以及不嚴格監控車輛行駛動態的值守人員給予處罰,嚴重的應調離相應崗位,直至辭退。
第四十二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運用動態監控手段做好營運車輛的組織調度,并及時發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通報、安全提示、預警信息。
第四十三條 鼓勵有條件的道路旅客運輸企業積極通過科技手段,加強動態監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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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運輸組織
第四十四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在申請線路經營時應當進行實際線路考察,按照許可的要求投放營運車輛。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建立每一條客運線路的交通狀況、限速情況、氣候條件、沿線安全隱患路段情況等信息臺帳,并提供給客運駕駛人。
第四十五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在安排運輸任務時應當嚴格要求客運駕駛人在24小時內累計駕駛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特殊情況下可延長2小時,但每月延長的總時間不超過36小時),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4小時,每次停車休息時間不少于20分鐘。
對于單程運行里程超過400公里(高速公路直達客運600公里)的客運車輛,企業應當配備兩名以上客運駕駛人。對于超長線路運行的客運車輛,企業要積極探索接駁運輸的方式,創造條件,保證客運駕駛人停車換人、落地休息。對于長途臥鋪客車,企業要合理安排班次,盡量減少夜間運行時間。
第四十六條 對于三級以下(含三級)山區公路達不到夜間安全通行要求的路段,道路旅客運輸企業不應在夜間(晚22時至早6時)安排營運客車在該路段運行。
第四十七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規范運輸經營行為。
班線客車要嚴格按照許可的線路、班次、站點運行,在規定的停靠站點上下旅客,不得隨意站外上客或攬客,不得超員運輸。駕乘人員要對途中上車的旅客進行危險品檢查,行李堆放區和乘客區要隔離,不得在行李堆放區內載客。
客運包車要憑包車客運標志牌,按照約定的時間、起始地、目的地和線路,持包車票或包車合同運行,不得承運包車合同約定之外的旅客。駕乘人員要對旅客攜帶物品進行安全檢查。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不得掛靠經營,不得違法轉租、轉讓客運車輛和線路牌。
第四十八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對途經高速公路的營運客車乘客座椅安裝符合標準的安全帶。駕乘人員負責做好宣傳工作,發車前、行駛中要督促乘客系好安全帶。
第四十九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與汽車客運站簽訂進站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嚴格遵守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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