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系統運行維護管理流程
1. 運行維護管理流程主要包括事件管理、問題管理、變更管理、配置管理等。根據不同的運行維護模式,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運行維護人員所承擔的具體角色和任務不同。事件是指發生了非常規的運行情況,包括系統崩潰、軟件故障、影響用戶業務操作和系統正常運行的故障,以及影響業務流程或服務水平的情況。問題是導致一起或多起事故的潛在原因,要通過問題管理盡量減少人為錯誤和外部事件對系統造成影響,并防止問題重復發生。變更是指一些在IT基礎建設設施上的操作所造成的配置的改變,所有在配置項目上的變動都必需納入變更管理的控制范圍,通過變更管理確保有效地監控這些變動,以降低或消除因為變動所引起的問題。配置管理是識別和確認系統的配置項、記錄配置項狀態、檢驗配置項的正確性和完整性。
2.各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運行維護人員要隨時監控系統及設備運行狀態,定期記錄網絡和應用系統運行情況和問題,積極采取措施保障本級和下屬機構系統的正常運行。對持續發生的問題、中斷系統運行的重大問題或使用人員反映的問題和建議,應及時報告總局網控中心,并配合總局網控中心及相關單位做好現場處置工作,不斷提高系統運行維護管理能力。
3.各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依據本辦法,要求所屬下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明確本單位“金安”系統的運行維護責任人,定期(原則上每天不少于2次)檢查本地設備和應用系統運行狀況,對系統運行中出現的問題或使用人員反映的問題和建議及時報告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運行維護管理機構或運行維護人員,并協助相關人員做好現場處置工作,保障系統的正常運行。
4.項目承建單位在總局網控中心值班的人員在做好國家安全生產信息系統運行監控工作的同時,要根據有關事件工單內容,及時組織本單位技術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內解決問題、恢復系統運行,并將問題處理進程和處理結果表單回復總局網控中心,必要時同時反饋問題發生節點的運行維護人員。
四、系統運行維護管理平臺的使用
國家安全生產信息系統綜合運行維護管理平臺可實現對系統中的網絡、主機、安全系統、數據庫、中間件、存儲備份設備和應用系統的可視、可控、可管理,協助運行維護人員監控系統和及時發現問題。各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運行維護人員應通過使用綜合運行維護管理平臺,積極開展運行維護管理工作。
綜合運行維護管理平臺提供了事件管理、變更管理、配置管理等各項管理流程的軟件工具,實現各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與總局運行維護工作的有效連接。對各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能夠處理的事件,按照本地流程執行;對需要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與總局配合處理的事件,按照全局流程執行。當網絡中斷無法通過系統向總局提交工單時,需要通過電話上報故障情況。
五、組織保障
國家安全生產信息系統綜合管理、應用監督協調以及運行維護經費安排等工作由總局辦公廳(財務司)負責;國家安全生產信息系統建設等工作由總局規劃科技司負責;日常運行維護管理、安全和技術保障工作以及運行維護經費預算編制等由總局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總局通信信息中心負責。具體成員和聯系方式見總局政府網站“金安工程建設和應用”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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