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行政復議規定》已經2007年9月25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2003年2月18日公布的《安全生產行政復議暫行辦法》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2003年6月20日公布的《煤礦安全監察行政復議規定》同時廢止。
局長 李毅中
二○○七年十月八日
安全生產行政復議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安全生產行政復議工作,解決行政爭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統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安全生產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安全生產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依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是安全生產行政復議機關。安全生產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是本機關的行政復議機構(以下簡稱安全生產行政復議機構)。
安全生產行政復議機關應當領導、支持本機關行政復議機構依法辦理行政復議事項,并依照有關規定充實、配備專職行政復議人員,保證行政復議機構的辦案能力與工作任務相適應。
第四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辦理行政復議案件按照下列程序,統一受理,分工負責:
(一)政策法規司按照本規定規定的期限,對行政復議申請進行初步審查,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對決定受理的,將案卷材料轉送相關業務司局分口承辦;
(二)相關業務司局收到案卷材料后,應當在30日內了解核實有關情況,提出處理意見;
(三)政策法規司根據處理意見,在20日內擬定行政復議決定書,提交本局負責人集體討論或者主管負責人審定;
(四)本局負責人集體討論通過或者主管負責人同意后,政策法規司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并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和省級及省級以下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辦理行政復議案件參照上述程序執行。
第二章? 行政復議范圍與管轄
??? 第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作出的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一)行政處罰決定;
(二)行政強制措施;
(三)行政許可的變更、中止、撤銷、撤回等決定;
(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辦理許可證、資格證等行政許可手續,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沒有依法辦理的;
(五)認為安全監管監察部門違法收費或者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六)認為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第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依據行政復議法第七條的規定一并提出審查申請。
第七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作出的下列行政行為,不屬于安全生產行政復議范圍:
(一)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
(二)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和信訪答復行為;
(三)生產安全事故隱患認定;
(四)公告信息發布;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非具體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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