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行政復議的審理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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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條 安全生產行政復議機構審理行政復議案件,應當由2名以上行政復議人員參加。
第二十二條安全生產行政復議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10日內,按照復議機構要求的份數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被申請人書面答復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并加蓋單位公章:
(一)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基本過程和情況;
(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依據和有關證據材料;
(三)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文號、具體條款和內容;
?。ㄋ模ι暾埲藦妥h請求的意見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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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申請人經安全生產行政復議機構允許可以補充相關證據:
(一)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已經收集證據,但因不可抗力等正當理由不能提供的;
(二)申請人或者第三人在行政復議過程中,提出了其在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實施具體行政行為過程中沒有提出的申辯理由或者證據的。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應當提供證明材料:
(一)認為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提供曾經要求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而被申請人未履行的證明材料,但被申請人依法應當主動履行的除外;
?。ǘ┥暾埿姓妥h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提供受具體行政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害的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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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ㄋ模┓?、行政法規規定由申請人提供證據材料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應當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分類編號,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說明,并在證據材料上簽字或者蓋章,注明提交日期。
證據材料是復印件的,應當經復議機構核對無誤,并注明原件存放的單位和處所。
第二十六條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理的方式,但對重大、復雜的案件,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安全生產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采取聽證的方式審理。
聽證應當保障當事人平等的陳述、質證和辯論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安全生產行政復議機構采取聽證的方式審理復議案件,應當制作聽證筆錄并載明下列事項:
(一)案由,聽證的時間、地點;
(二)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況;
(三)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的姓名、職務等;
?。ㄋ模┥暾埲?、被申請人、第三人爭議的焦點問題,有關事實、證據和依據;
?。ㄎ澹┢渌麘斢涊d的事項。
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應當核對聽證筆錄并簽字或者蓋章。
第二十八條安全生產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實地調查核實證據。調查核實時,行政復議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
需要現場勘驗的,現場勘驗所用時間不計入行政復議審理期限。
第二十九條安全生產行政復議期間涉及專門事項需要鑒定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也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機構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鑒定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鑒定所用時間不計入行政復議審理期限。
第三十條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行政復議機構同意,可以撤回。
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申請人能夠證明撤回行政復議申請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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