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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擊數:   更新日期:2008年11月06日

公共航空旅客運輸飛行中安全保衛規則

發 文 號:中國民用航空局令第193號
發布單位:中國民用航空局

  《公共航空旅客運輸飛行中安全保衛規則》(CCAR-332)已經2008年8月1日中國民用航空局局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1月8日起施行。

局長 李家祥
二〇〇八年十月八日

公共航空旅客運輸飛行中安全保衛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民用航空器旅客運輸飛行中的安全保衛工作,保障民用航空飛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從事旅客運輸的航空器飛行中客艙和駕駛艙的安全保衛工作。

  前款規定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及其機組人員和旅客應當遵守本規則。

  第三條 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統一監督管理公共航空旅客運輸飛行中的安全保衛工作。

  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地區管理局)根據民航局的規定,具體負責監督、檢查轄區內公共航空旅客運輸飛行中的安全保衛工作。

  第四條 本規則使用的部分術語定義如下:

  飛行中,是指航空器從裝載完畢、機艙外部各門均已關閉時起,直至打開任一機艙門以便卸載時為止。航空器強迫降落時,在主管當局接管對該航空器及其所載人員和財產的責任前,應當被認為仍在飛行中。

  機組人員,是指飛行期間在航空器上執行任務的航空人員,包括機長和其他空勤人員。

  擾亂行為,是指在航空器上不遵守行為規范,或不聽從機組人員指示,從而擾亂航空器上良好秩序和紀律的行為。

  非法干擾行為,是指諸如危害民用航空和航空運輸安全的行為或未遂行為,即:

  (一)非法劫持飛行中的航空器;

  (二)非法劫持地面上的航空器;

  (三)在航空器上或機場扣留人質;

  (四)強行闖入航空器、機場或航空設施場所;

  (五)為犯罪目的而將武器或危險裝置或材料帶入航空器或機場;

  (六)散布諸如危害飛行中或地面上的航空器、機場或民航設施場所內的旅客、機組、地面人員或大眾安全的虛假信息。

  值勤期,是指航空安全員在接受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安排的飛行任務后,從為了完成該次任務而到指定地點簽到時刻開始(不包括從居住地或駐地到報到地點所用的地面時間),到解除任務簽出時刻為止的連續時間段。在一個值勤期內,如果航空安全員能在有睡眠條件的場所得到休息,則該休息時間可以不計入該值勤期的值勤時間。

  休息期,是指從航空安全員到達駐地起,到為執行下一次任務離開駐地為止的連續時間段,在該段時間內,公共航空運輸企業不得為該航空安全員安排任何工作和給予任何干擾。

第二章 飛行中安全保衛職責

  第五條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負責旅客運輸飛行中航空器的安全保衛工作。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設置負責航空安全員管理的機構,配備足夠的管理人員、后勤保障人員和資源。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按照《航空安全員合格審定規則》(CCAR-69)和民航局其他相關規定派遣航空安全員。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根據本規則制定執行程序,并納入本企業安全保衛方案。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可以對所屬航空安全員實行技術等級制度。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積極配合民航局或地區管理局實施的監督檢查,按照要求提供相關材料。

  第六條 機長在執行職務時,為保護航空器、所載人員和財產的安全,維護航空器內的良好秩序,可以行使下列權力:

  (一)在航空器起飛前,發現有關方面對航空器未采取必需的安全保衛措施的,可以拒絕起飛;

  (二)對航空器上的擾亂行為,可以要求航空安全員及其他機組人員對行為人采取必要的管束措施或者強制其離機;

  (三)對航空器上的非法干擾行為等嚴重危害飛行安全的行為,可以要求航空安全員及其他機組人員啟動相應處置程序,采取必要的制止、制服措施;

  (四)對航空器上的擾亂行為或者非法干擾行為等嚴重危害飛行安全行為,必要時還可以請求旅客協助;

  (五)在航空器上出現擾亂行為或者非法干擾行為等嚴重危害飛行安全行為時,根據需要改變原定飛行計劃或對航空器做出適當處置。

  第七條 航空安全員在機長的領導下負責維護航空器內的秩序,制止威脅民用航空飛行安全的行為,保護所載人員和財產的安全,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航空器客艙實施保安檢查;

  (二)根據需要檢查旅客登機牌及相關證件;

  (三)對受到威脅的航空器進行搜查,妥善處置發現的爆炸物、燃燒物和其他可疑物品;

  (四)制止未經授權的人員或物品進入駕駛艙;

  (五)對航空器上的擾亂行為人采取必要的管束措施或者強制其離機;

  (六)防范和制止非法干擾行為等嚴重危害飛行安全的行為;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航空安全員在執勤時應當嚴格執行執勤程序,不得從事可能影響其履行職責的活動。

  第八條 其他機組人員應當服從機長的統一指揮,按照分工維護客艙正常秩序,發現航空器上可疑情況及時通知航空安全員,協助機長和航空安全員妥善處置飛行中出現的擾亂行為或者非法干擾行為等嚴重危害飛行安全行為。

  第九條 旅客應當遵守民用航空相關規定,保持航空器內的良好秩序;發現航空器上可疑情況時,可以向本航班機組人員舉報,并有權了解處理結果。旅客在協助機長和航空安全員處置擾亂行為或者非法干擾行為等嚴重危害飛行安全行為時,應當聽從機長指揮。

第三章 勤務一般規定

  第十條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建立航空安全員值班備勤制度,在其各航空安全員派出地設立值班備勤部門,配備必需的通信聯系設備和工作人員,保證信息傳遞暢通。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安排充足的航空安全員作為備勤人員,確保可以隨時根據需要增派航空安全員。

  第十一條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按照民航局的有關要求,為航空安全員配備符合標準的器械。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對器械實施統一管理,明確器械管理責任,妥善保管器械,對器械及其領取、移交和交回進行登記,嚴防丟失;定期對器械進行檢查,對損壞或失效的器械及時維護或更新。

  航空安全員在執勤時應當攜帶按規定配備的器械,并對值勤期內器械的使用和保管負責。

  航空安全員使用制服性器械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為限度,當違法犯罪行為得到制止時,應當立即停止使用。

  第十二條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運行的航空器上應當攜帶航空器客艙保安資料,包括:

  (一)適合本機型的客艙保安搜查單;

  (二)發現爆炸物或可疑物時的處置程序;

  (三)航空器上最低風險爆炸位置的相關資料。

  第十三條 航空安全員在執勤時,應當攜帶以下證件及資料:

  (一)航空安全員執照;

  (二)體格檢查合格證書;

  (三)中國民航空勤登機證;

  (四)航空器客艙保安檢查單;

  (五)航空安全員執勤日志;

  (六)機上事件移交單。

  第十四條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為執勤的航空安全員在航空器上預留座位,座位的安排以便于航空安全員執勤為原則。

  第十五條 航空安全員在飲用含酒精飲料之后的8小時之內,或處在酒精作用之下,血液中酒精含量等于或者大于0.04%,或受到藥物影響損及工作能力時,不得在航空器上履行航空安全員職責。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在明知該航空安全員存在上述情況時,不得允許其在航空器上履行航空安全員職責。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嚴格控制航空器上含酒精飲料的供應量,避免機上人員飲酒過量。

  第十六條 航空安全員及其他機組成員應當按照航空器客艙保安檢查單,對執勤的航空器,在旅客下機后、登機前進行客艙保安檢查,確保航空器上沒有未經授權的武器、爆炸物以及其他危險物品。

  航空安全員在旅客登機前實施的保安檢查,還應當填寫客艙保安檢查單,與執勤日志一并提交。

  第十七條 航空安全員應當對飛行中的航空器駕駛艙采取保護措施,監護駕駛艙門,防止未經授權的人員和與飛行無關的物品進入駕駛艙。

  除下列人員外,任何人不得進入飛行中的航空器駕駛艙:

  (一)機組人員;

  (二)正在執行任務的民航局或者地區管理局的監察員或委任代表;

  (三)得到機長允許并且其進入駕駛艙對于安全運行是必需或者有益的人員;

  (四)經機長同意,并經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特別批準的其他人員。

  第十八條 在接到有關部門關于押解或遣返人員乘坐航空器的通知后,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一)及時將該信息通知該航班機長,以便采取適當的保護措施;

  (二)要求被押解或遣返人員在其他旅客登機之前登機,在其他旅客下機之后下機;

  (三)不得向被押解或遣返人員提供金屬餐具和含酒精飲料;

  (四)由航空安全員對被押解或遣返人員實施全程監控,嚴防失控。

  第十九條 當攜帶武器人員乘坐航空器時,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攜帶武器人員登機前,告知其相關規定;

  (二)要求機長在接到通知后,將攜帶武器人員的數量和座位位置通知航空安全員及其他機組人員;

  (三)不得向攜帶武器人員提供含酒精飲料。

  第二十條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建立航空安全員執勤日志制度,記錄飛行的安全保衛情況。

  航空安全員應當在飛行結束后填寫本次飛行的執勤日志,并在執勤結束后將其提交值班備勤部門妥善保存。

第四章 擾亂行為以及非法干擾行為等嚴重危害飛行安全行為的處置程序

  第二十一條 飛行中的航空器上出現擾亂行為時,航空安全員應當按照本企業制定的擾亂行為管理程序對其進行管理。對下列擾亂行為,應當口頭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應當采取約束性措施予以管束:

  (一)違反規定使用手機或者其他禁止使用的電子設備的;

  (二)使用明火或者吸煙的;

  (三)強占座位、行李架的;

  (四)盜竊、故意損壞、擅自移動航空器設備的;

  (五)妨礙機組人員履行職責或者煽動旅客妨礙機組人員履行職責的;

  (六)打架斗毆、尋釁滋事的;

  (七)危及民用航空安全和擾亂客艙秩序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二條 飛行中的航空器上出現下列嚴重危害飛行安全的行為時,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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