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強安全管理制度建設。
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相關安全管理制度的“立、改、廢”工作,規范水上交通安全運輸行為,確保相關要求符合當前和今后一段時間水上客運安全的需要。航運公司要評估安全管理能力能否適應現代航運安全管理和發展的需求,梳理和完善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有針對性地開展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安全管理能力的工作。
(七)深化隱患排查工作。
建立安全隱患排查長效機制,實現水上客運安全隱患治理的常態化、規范化和閉環動態管理,進一步提升水上客運安全管理水平,全力保障航運安全。可按照“四不、兩直”(不打招呼、不發通知、不聽匯報、不用接待和陪同,直奔現場、直查現場)的要求開展隱患排查工作,督促落實隱患治理。
(八)加快推動旅客實名制工作。
加快推進旅客售票實名制工作。以渤海灣作為試點,開展實名制售票、實名制乘船推進工作。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實現掌握旅客登船信息。通過試點,研究全面推進措施。
(九)加快淘汰低標準船舶。
針對長江三峽庫區的部分老舊客船(川江客滾船)和部分省份的陸島間客渡船舶,因歷史原因無法滿足現行船舶規范現狀,積極研究客船退出市場機制、政策措施和監管措施。
(十)加強客船船員管理工作。
加強客船船員管理工作,重新評估客船船員考試發證規定及船舶配員規定,加強船員實操能力和責任意識培養。加強客船船員實操能力的檢查工作,重點加強對船員消防、救生、棄船、急救、設備操作等方面的實操性檢查。
(十一)規范通航秩序維護通航環境。
充分利用VTS、AIS、CCTV等各種有效手段對客船進行跟蹤管理,及時提供助航信息。加強客運港口、航道通航秩序維護,保持航道暢通。加強客運航線助航標志的巡檢、維護與保養,確保航標效能正常;加強客運港口、航道維護,確保航道條件達到維護尺度。
(十二)加強水上客運安全國際合作。
在國際間客運航線的日常安全監管工作中,加強與他國主管機關的合作,尤其是在PSC檢查、船舶檢驗、海事調查合作方面,形成國際間的安全監管網絡。
三、進一步加強水上應急管理體系建設
(十三)完善海上應急救助體系。
修改完善《國家海上搜救應急預案》和《國家海上搜救客船應急分預案》。加強“軍地結合、專群結合”的客船搜救協助機制建設,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海上搜救工作,重點加強高海況快速人命救助能力建設,提升惡劣海況下應急反應速度和救助效能。
(十四)加強客運船舶應急演練和船舶自救能力。
督促和配合轄區國際航行客船及時編制《客船與搜救中心搜救合作計劃》,試點推動國內航行客船編制《客船與搜救中心搜救合作計劃》。加強客船應急救助技術研究工作。各航運企業要督促和加強船舶消防、救生、棄船等演習課目的演練,提高船舶自救能力。船舶要在開航前,加強對旅客應急安全教育,增強旅客安全意識。航運公司應教育、督促船員遇到緊急或不明危險時應在第一時間向主管機關報警,避免延誤救助時機。
(十五)加強船岸應急處置聯動能力建設。
加強船岸應急處置研究工作,制定防范和處置措施。對中韓、三峽庫區、瓊州海峽、渤海灣四個重點客運航線的應急聯絡和應急救助進行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加強培訓和演練力度,突出演練的針對性和實戰性,以客船遇險和大規模旅客撤離為重點演練課目,切實提高客船遇險時,船岸間應急協調和救助能力。要與客船公司和客船定期舉辦聯合演練。
(十六)優化救助力量布置。
重新評估重點客運航線附近的海事巡航救助點、專業救助船舶值班待命點及救助基地布設、救助能力和救助資源。評估長江干線和三峽庫區巡航搜救一體化運行情況。積極推進資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合理配置海事救撈裝備,進一步優化救助力量待命點和基地布局,完善應急救助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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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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