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2012年度煙花爆竹藥物安全抽檢工作情況的通報
發 文 號:安監總廳管三〔2013〕30號
發布單位: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
發布日期:2013-03-25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認真核查追溯各類違規行為。安徽、江西、湖南、廣西省局要將附件2、附件4列明的含氯酸鉀產品標稱生產企業列入重點監管對象,立即逐一進行核查,核查結果要書面函告相關批發企業所在地省局并抄報總局。違規經營含氯酸鉀產品以及經營無生產廠家、無流向登記標簽、無產品買賣合同的批發企業所在地省局,要認真核查批發企業是否存在從非法生產經營渠道采購煙花爆竹、經營假冒偽劣產品等違規行為。對使用含氯酸鉀引火線生產煙花的企業,要追查含氯酸鉀煙花引火線的來源。
(二)依法嚴肅查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對本次抽檢查出的含氯酸鉀產品,有關省局要依法收繳并移交有關部門妥善銷毀。對查實在產品主體中違規使用氯酸鉀和在2012年7月1日后仍違規使用含氯酸鉀引火線生產煙花的生產企業,以及違規使用氯酸鉀生產煙花引火線的企業,依法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對核查發現從非法渠道采購煙花爆竹以及兩次查出違規經營含氯酸鉀產品的批發企業,依法吊銷經營(批發)許可證。對首次查出違規經營含氯酸鉀產品,經營無流向登記標簽產品、無買賣合同產品的批發企業,以及未張貼標簽登記產品流向的生產企業,依法給予罰款,并針對其違法違規情節責令停產停業限期整改。同時,對《質檢總局關于2012年煙花爆竹產品質量國家監督專項抽查情況的通報》(國質檢監函〔2013〕50號)和《質檢總局關于公布2012年煙花爆竹、室內加熱器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結果的公告》(國家質檢總局公告2013年第13號)中存在產品質量問題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要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加強監管,視情節輕重依法處罰直至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三)加強煙花爆竹產品流向登記和買賣合同管理。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會同公安機關進一步加大煙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工作力度,對未按照規定進行產品標識和流向登記的企業和產品,堅決采取“停產、停銷、停運”等措施,確保流向登記工作落實到位。要強化煙花爆竹產品買賣合同管理,督促指導煙花爆竹生產、批發企業使用《煙花爆竹安全買賣合同(示范文本)》簽訂產品買賣合同,嚴格規范合同明細,明確購銷產品品種、規格及質量要求,嚴禁無書面合同購買、銷售煙花爆竹,嚴禁采購、銷售超標煙花爆竹產品。
請各省局于2013年4月30日前將上述工作落實情況書面報告總局監管三司。
附件: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3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