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深化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
發 文 號:安監總政法〔2012〕157號
發布單位: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發布日期:2012-12-31
(十四)嚴格規范行政許可。要逐步減少行政審批事項,下放行政許可權力,簡化審批流程,減輕企業負擔。嚴格遵循行政許可種類、條件和程序法定的原則,禁止以備案方式增設行政許可項目,禁止通過口頭告知、現場核查、前置審查等形式增加許可環節。除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外,不得擅自委托實施行政許可。要依法公開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收費標準、辦結時限和結果。依法實施委托許可的,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供申請材料。加強對行政許可的后續監管,發現不再具備法定條件的,要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直至吊銷相關行政許可證件。
(十五)依法規范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根據法定授權或者委托,全面細致地做好事故調查的組織工作。要采用包括聽證會在內的多種方法征求對事故結論的意見,對于事故調查組成員和其他方面的不同意見,要如實向負責事故查處的有關人民政府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反映。事故調查報告批復以后,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要向事故責任單位提供事故調查報告或其節錄本。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信息公開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6號)等規定,健全完善相關制度,依法公開事故的原因和處理情況。
(十六)加強安全生產舉報投訴查處。通過設立舉報箱、電子郵箱、網站專欄和公布舉報電話等方式,暢通舉報投訴渠道。要加強與當地有關部門的聯系,盡快開通全國統一的安全生產舉報投訴電話“12350”。嚴格依照《信訪條例》(國務院令第431號)的規定,建立健全舉報核查處理制度,落實審查登記、受理告知、核查處理、書面答復等基本程序,定期分析舉報投訴的來源、類別、趨勢、規律。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舉報獎勵政策,并對舉報人身份及相關信息予以保密。
(十七)加強行政執法統計分析。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統計制度》(安監總統計〔2011〕184號),健全統計的填報、審核、審批程序,確保數據的及時性、完整性和真實性。強化統計分析工作,定期進行量化對比,注重態勢把握,找出階段性特點和苗頭性問題,提出有針對性的對策建議。
四、強化監督考核,提升執法效能
(十八)做好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充分發揮行政復議的層級監督作用,發現被復議機關違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要依法制作行政復議意見書,下級部門要按規定期限報告糾正違法行為和善后工作情況;發現法律法規實施中帶有普遍性問題的,要依法制作行政復議建議書,向有關機關提出完善制度和改進執法的建議。建立完善行政應訴工作制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責人要主動出庭應訴,認真對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議,積極履行生效的判決和裁定。
(十九)嚴格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要根據行政執法工作計劃、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許可、事故調查處理情況和復議訴訟結果等,對下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本部門執法機構、執法人員開展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要建立健全考核指標體系,實現定性和定量、內部和外部、檢查和自查相結合,評議考核結果要納入部門績效和公務員年度考核內容。
(二十)加強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每年至少要開展一次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活動。要完善評查標準,注重評查實效,促進提升辦案能力。評查結果要在一定范圍內通報,對于帶有普遍性的問題,要提出明確的整改措施和要求,并作為下一次案卷評查的重點內容。
(二十一)科學合理追究行政執法責任。堅持“權責一致、有錯必糾”和“依法履職、盡職免責”相結合,嚴格實行個案審查。對有關部門和執法人員不履行、違法履行或者不當履行職責的行為,要嚴肅追究行政執法責任。對已經按照年度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方式、程序履行安全監管監察職責的,依法免予追究執法責任。
五、夯實基層基礎,推進隊伍建設
(二十二)加強組織領導。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主要負責同志要定期聽取匯報,研究部署行政執法工作,帶頭協調各方面的關系,解決執法難題。要大膽使用勇于開拓、敢于碰硬、善于執法的業務骨干。要通過扎實、深入、有效地開展行政執法工作,推動人員、編制、經費和裝備的落實,全方位帶動和提升執法隊伍建設水平。
(二十三)充實基層執法力量。以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等重要法律法規的修訂和實施為契機,積極爭取有關方面的支持,調整充實市(地)級和縣級安全監管部門執法力量,加大各級專門行政執法機構的組建力度。有條件地區的縣級安全監管部門可以設置安全監管工作站,也可以與有關鄉鎮、街道、園區共同組建工作站。
(二十四)實施執法工作條件標準化建設。積極爭取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支持,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印發的《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監管監察能力建設規劃(2011-2015年)》(發改投資〔2012〕611號)的要求,加強辦公業務用房、交通工具和執法裝備等工作條件的標準化建設。執法車輛應噴涂“安全監管監察”或者“安全生產舉報電話12350”等執法標識。大力推進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建立電子政務和移動辦公系統,逐步實現執法信息的網上傳遞和執法文書的電子化操作。
(二十五)提升行政執法人員業務能力。以提高依法履職能力和執法專業技能為核心,組織編寫并定期更新執法培訓大綱、教材及題庫。切實加強執法人員的上崗培訓、在崗培訓,有計劃地組織執法人員參加行政執法能力培訓。新錄用執法人員的上崗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0天,在崗執法人員的培訓時間原則上每年不低于32學時。要建立執法輔助人員培訓考核和資格管理制度。嚴禁無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從事執法活動。
(二十六)狠抓執法隊伍廉政建設。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創新方法和程序,持續深入地開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廉潔執法教育,通過正面典型示范和反面典型警示,引導行政執法人員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和利益觀,筑牢反腐倡廉思想防線。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201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