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關于加強和完善住房城鄉建設統計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建計[2012]150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建交委、房管局)及有關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北京市統計局、農委:
現將《關于加強和完善住房城鄉建設統計工作的指導意見》印發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2年10月22日
關于加強和完善住房城鄉建設統計工作的指導意見
住房城鄉建設統計是政府統計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行業管理和宏觀決策的重要基礎。為更好地適應新形勢下住房城鄉建設事業發展的新情況和新要求,盡快建立科學、統一、全面、協調的住房城鄉建設行業統計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進一步提高行業統計工作水平,現就加強和完善住房城鄉建設統計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完善統計工作機制
(一)強化統計綜合管理。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建立健全統一管理、分工負責的統計工作制度,明確綜合統計管理機構,配備綜合統計人員。綜合統計管理機構要統一管理本部門的統計工作,牽頭統計制度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各類統計調查項目,協調落實重大統計調查任務,代表本部門與同級統計部門進行工作聯系。涉及單位多、數據收集渠道分散的統計項目,上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加強指導,明確綜合牽頭單位和分工實施單位,建立協作共享的統計工作機制。
(二)嚴格執行統計項目報批備案制度。以系統內單位為對象的調查項目,需經部門內綜合統計管理機構審核后,報同級政府統計部門備案;調查范圍涉及到系統外單位的統計調查項目,經部門內綜合統計管理機構審核后,報同級政府統計部門審批。超過有效期的調查項目,如需繼續執行,應當重新辦理審批或備案手續。部門內綜合統計管理機構要強化對統計調查項目實施情況的跟蹤評估,將評估結果作為調查項目報批或報備的重要依據。
(三)規范統計信息發布。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的法定統計調查項目數據,經部門綜合統計管理機構審核后,由主管領導簽署發布。統計數據正式發布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發布和使用。因工作需要引用或對相關部門提供有關數據,需明確限定數據使用范圍,并報主管領導審批同意。公布行業管理中獲取的數據信息,要注意與正式發布的統計數據協調一致,并在統計口徑、統計范圍、調查方法、指標涵義等方面予以詳細說明,避免數據沖突或產生歧義。
(四)加強統計資料管理。各統計調查實施單位要及時將基層報表、匯總報表、數據庫等整理歸檔,同時將一份匯總報表和數據庫送部門綜合統計管理機構統一管理。電子統計資料要及時備份,并保證與紙質資料一致。統計資料要嚴格執行借閱手續,防止資料的損毀和丟失。
二、改進統計報表制度方法
(五)完善指標體系。要圍繞住房城鄉建設領域重點工作,兼顧數據的可獲得性和實用性,建立適應部門管理需要和行業發展要求的統計指標體系。鼓勵地方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在同級統計部門指導下,以住房城鄉建設部制發的報表為基礎,因地制宜豐富統計內容,開展針對性更強的深入調查,逐步形成涵蓋住房城鄉建設各行業,分國家、省、市、縣多個層次的統計指標體系。
(六)豐富調查方法。要綜合運用全面調查、重點調查和抽樣調查等各種調查方法,提高統計調查的科學性。對于統計對象多、統計成本高、統計難度大的調查項目,要積極探索采用重點調查、抽樣調查獲取數據。要充分利用行政記錄和有關監測管理系統收集統計信息,避免重復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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