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一、安全監管總局
(一)組織起草安全生產綜合性法律法規草案,擬訂安全生產政策和規劃,指導協調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分析和預測全國安全生產形勢,發布全國安全生產信息,協調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二)承擔國家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責任,依法行使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監督考核并通報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執行情況,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三)承擔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按照分級、屬地原則,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責監督管理中央管理的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工作。
(四)承擔中央管理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經營企業安全生產準入管理責任,依法組織并指導監督實施安全生產準入制度;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五)承擔工礦商貿作業場所(煤礦作業場所除外)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責任,負責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
(六)制定和發布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規章、標準和規程并組織實施,監督檢查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
(七)負責組織國務院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根據國務院授權,依法組織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八)負責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的綜合監管,組織指揮和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綜合管理全國生產安全事故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統計分析工作。
(九)負責綜合監督管理煤礦安全監察工作,擬訂煤炭行業管理中涉及安全生產的重大政策,按規定制定煤炭行業規范和標準,指導煤炭企業安全標準化、相關科技發展和煤礦整頓關閉工作,對重大煤炭建設項目提出意見,會同有關部門審核煤礦安全技術改造和瓦斯綜合治理與利用項目。
(十)負責監督檢查職責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情況。
(十一)組織指導并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煤礦礦長安全資格除外)考核工作,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和職業安全培訓工作。
(十二)指導協調全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和安全評價工作,監督和指導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和注冊管理工作。
(十三)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國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
(十四)組織擬訂安全生產科技規劃,指導協調安全生產重大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工作。
(十五)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六)承擔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和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十七)承擔煤礦整頓關閉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尾礦庫專項整治工作協調小組的日常工作。
煤礦安監局
(一)擬訂煤礦安全生產政策,參與起草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草案,擬訂相關規章、規程、安全標準,按規定擬訂煤炭行業規范和標準,提出煤礦安全生產規劃。
(二)承擔國家煤礦安全監察責任,檢查指導地方政府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對地方政府貫徹落實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煤礦整頓關閉,煤礦安全監督檢查執法,煤礦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事故隱患整改及復查,煤礦事故責任人的責任追究落實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向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承擔煤礦安全生產準入監督管理責任,依法組織實施煤礦安全生產準入制度,指導和管理煤礦有關資格證的考核頒發工作并監督檢查,指導和監督相關安全培訓工作。
(四)承擔煤礦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責任,負責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監督檢查煤礦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情況,組織查處煤礦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
(五)負責對煤礦企業安全生產實施重點監察、專項監察和定期監察,依法監察煤礦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對煤礦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做出現場處理或實施行政處罰。
(六)負責發布全國煤礦安全生產信息,統計分析全國煤礦生產安全事故與職業危害情況,組織或參與煤礦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
(七)負責煤炭重大建設項目安全核準工作,組織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查處不符合安全生產標準的煤礦企業。
(八)負責組織指導和協調煤礦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九)指導煤礦安全生產科研工作,組織對煤礦使用的設備、材料、儀器儀表的安全監察工作。
(十)指導煤炭企業安全基礎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和監督煤礦生產能力核定和煤礦整頓關閉工作,對煤礦安全技術改造和瓦斯綜合治理與利用項目提出審核意見。
中央宣傳部、中央編辦、共青團中央和總參謀部作戰部、武警部隊依照有關規定履行相關安全生產工作職責。部門管理的其他負有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的國家局,按照國務院批準的部門“三定”規定和現行法律、行政法規賦予的職責,負責本部門、本行業或本系統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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