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林業局
(一)負責林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監督檢查林木憑證采伐、運輸。
(二)指導監督林業系統所屬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負責林業系統安全生產統計分析。
二十五、旅游局
(一)擬訂國家旅游安全法規、政策、標準,并組織實施。
(二)會同國家有關部門對旅游安全實行綜合治理,協調處理旅游安全事故。
(三)指導、檢查和監督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旅行社企業的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工作;指導、規范其他旅游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工作。
(四)負責全國旅游安全管理的宣傳、教育、培訓工作。
(五)負責旅游行業安全生產統計分析工作。
二十六、法制辦
(一)負責審查有關部門報送國務院的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起草或組織起草有關安全生產重要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
(二)負責有關安全生產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和國務院部門規章的備案審查。
(三)負責有關安全生產行政法規的立法解釋工作,承辦申請國務院裁決的有關安全生產行政復議案件,指導、監督全國安全生產行政復議工作。
二十七、新聞辦
負責指導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新聞發布和對外宣傳報道工作,及時組織發布安全生產的重大政策和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信息。
二十八、氣象局
(一)根據天氣氣候變化情況及防災減災工作需要,及時向各有關地區和部門提供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及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等信息。
(二)負責雷電災害安全防御工作,加強對防雷工程設計、施工、檢測單位資質管理,組織做好防雷裝置圖紙審核和工程竣工驗收、防雷設施的安全檢查及雷電防護裝置的安全檢測。
(三)負責無人駕駛自由氣球和系留氣球、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期間的安全檢查和事故防范。
(四)負責為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氣象服務保障。
二十九、電監會
(一)承擔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制定電力安全生產有關規章,并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全國電力安全、電力系統所屬水電站大壩安全、電力應急及電力可靠性的監督管理工作。
(二)制定重大電力生產安全事故處置預案,建立重大電力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制度。
(三)組織電力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檢查,督促落實安全生產各項措施,組織對電力企業安全生產狀況進行檢查、診斷、分析和評估。
(四)負責全國電力安全的業務培訓、考核和宣傳教育工作,組織電力安全生產新技術的推廣應用。
(五)承擔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六)負責電力系統安全生產統計分析,依法組織或參與電力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三十、全國總工會
(一)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二)調查研究安全生產工作中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重大問題,參與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有關安全生產政策、措施、制度和法律、法規草案的擬訂工作。
(三)指導地方工會參與職工勞動安全衛生的培訓和教育工作,指導地方工會開展群眾性勞動安全衛生活動。
(四)參加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和嚴重職業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代表職工監督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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