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辦關于公布
《電力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征求意見稿)》
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了進一步增強立法的公開性、透明度,提高法規審查工作的質量,現將《電力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現就公開征求意見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
電力生產和電網運行中發生的影響電力系統正常運行或者影響社會正常供電的安全事故,具有網絡性、系統性等特點,影響面、波及面比較大,不同于一般的工礦商貿企業所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同時,電力安全事故在應急處置、救援以及調查處理方面也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和技術性。為了加強電力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和救援,規范電力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維護電力生產和電網運行安全,有必要專門制定電力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的行政法規。電監會在深入調研并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起草了《電力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送審稿)》(以下簡稱送審稿),報請國務院審議。收到送審稿后,我們征求了國務院有關部門、部分地方人民政府、有關研究機構和電力企業的意見,會同電監會對送審稿作了研究修改,形成了目前的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主要規定了以下四個方面的內容:
(一)關于事故等級劃分。
根據事故影響電力系統正常運行和社會正常供電的嚴重程度、造成人員傷亡的數量和直接經濟損失的數額等,征求意見稿將電力安全事故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并對每一等級事故的標準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其中,事故影響電力系統正常運行和社會正常供電的嚴重程度,主要依據事故所造成的不同等級電網的減供負荷比例、電網容量機組非計劃停止運行的比例、城市居民用戶停電數比例、發電廠一次減少出力占所接入電網負荷的比例等因素確定。(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二)關于事故報告。
征求意見稿從四個方面對事故報告作了規定:
一是明確規定了事故報告的主體、事故報告的程序。(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二是明確規定了事故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相關單位;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事故發生時減供負荷或減少出力數值、停運發電機組數量、停電區域范圍、停電用戶數、重要電力用戶供電受影響情況;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斷;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電網運行方式、發電機組運行狀況及事故控制情況。(第十七條)
三是對有關單位和人員在事故發生后應當保護事故現場,保存相關證據材料、現場重要痕跡和物證等義務作了明確規定。(第十八條)
四是規定了電力監管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事故報告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第十九條)
(三)關于事故應急救援。
征求意見稿從四個方面對事故應急救援作了規定:
一是明確規定了事故發生單位和電力企業在事故發生后應當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
二是規定了電力監管機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電力企業應當根據事故等級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造成大面積停電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啟動處置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第二十二條)
三是規定了現場應急處置與救援的保障措施,包括可以借用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設施、設備和其他物資,請求當地駐軍、武裝警察部隊參與事故救援與處置等。(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
四是規定電力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需要緊急疏散、轉移、安置有關人員的,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開展救治或者疏散、轉移、安置有關人員。(第二十四條)
(四)關于事故調查處理。
征求意見稿對事故調查處理作了四個方面的規定:
一是對造成人員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明確規定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執行。(第二十六條)
二是明確規定了組織事故調查的牽頭單位,即: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重大、較大事故由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或者其授權的派出機構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一般事故可以由電力監管機構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的上級單位進行調查。(第二十七條)
三是規定了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主體和批復時限,即: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或者電力監管機構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15日內作出批復。(第三十條)
四是明確規定事故責任單位和有關人員應當落實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電力監管機構應當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三十一條)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以及參與事故調查處理的人員違反本條例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作了明確規定。
二、征求意見的有關事項
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對《電力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如有修改意見,可以于2009年2月1日前通過以下三種方式提出:
(一)登陸“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在網站首頁左側的《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征集系統》,對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二)通過信函郵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郵政編碼:100017),并請在信封上注明“電力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調調查處理條例征求意見”字樣。
(三)電子郵件發至:dlsg@chinalaw.gov.cn。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二○○九年一月六日
電力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力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工作,規范電力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落實安全責任追究制度,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和電力可靠供應,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電力生產和電網運行過程中發生的影響電力系統正常運行或者影響社會正常供電的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的應急處置、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核電廠核與輻射事故的應急處置、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應當加強電力安全監督管理,建立健全事故應急處置、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的各項制度,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負責組織、指揮、協調事故應急處置、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參與、配合事故應急處置、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指導、督促電力企業落實事故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各項規定,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組織、指揮、協調本地區內事故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參與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第五條 電力安全生產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電力企業和電力用戶應當遵守電力安全的各項規定,防止和避免事故發生。
第六條 事故發生后,電力企業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積極開展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工作,盡快恢復電力生產、電網運行和電力正常供應,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對社會公共安全的影響,及時、準確地報告事故情況,不得遲報、漏報、謊報、瞞報。
第七條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查清事故原因,認定事故責任,提出整改措施,依法追究責任。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阻礙事故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恢復電力生產、電網運行和電力正常供應以及事故調查處理。
第二章 事故等級
第九條 根據事故影響電力系統正常運行和社會正常供電的嚴重程度、造成人員傷亡的數量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數額等情形,事故等級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事故:
(一)造成區域性電網減供負荷30%以上的。
(二)造成省、自治區電網減供負荷達到下列數值之一的:1、電網負荷為20000兆瓦以上的,減供負荷30%以上;2、電網負荷為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減供負荷40%以上。
(三)造成電網負荷為5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區電網60%以上容量機組非計劃停止運行。
(四)造成城市電網減供負荷或者居民停電用戶數達到下列數值之一的:
1、直轄市減供負荷50%以上,或者居民停電用戶數為城市供電總用戶數60%以上的;
2、省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減供負荷60%以上,或者居民停電用戶數為城市供電總用戶數70%以上。
(五)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的,或者造成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事故:
(一)造成區域性電網減供負荷10%以上30%以下的。
(二)造成省、自治區電網減供負荷達到下列數值之一的:
1、電網負荷為20000兆瓦以上的,減供負荷13%以上30%以下;
2、電網負荷為10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減供負荷16%以上40%以下;
3、電網負荷為5000兆瓦以上10000兆瓦以下的,減供負荷20%以上40%以下
4、電網負荷為1000兆瓦以上5000兆瓦以下的,減供負荷50%以上。
(三)造成電網負荷為1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區電網40%以上60%以下容量機組非計劃停止運行的。
(四)城市電網減供負荷或者居民停電用戶數達到下列數值之一的:
1、直轄市減供負荷20%以上50%以下,或者居民停電用戶數為城市供電總用戶數30%以上60%以下;
2、省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減供負荷40%以上60%以下,或者居民停電用戶數為城市供電總用戶數50%以上70%以下;
3、地級城市減供負荷60%以上,或者居民停電用戶數為城市供電總用戶數70%以上。
(五)接入電網負荷為2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電網的發電廠,一次減少出力占電網負荷12%以上,或者裝機容量1800兆瓦以上的發電廠,因一次故障造成全廠對外停電。
(六)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的,或者造成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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