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整潔,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文明施工,是指在工程建設中,按照規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現場作業環境、市容環境衛生和施工人員身體健康,并有效減少對周邊環境產生不利影響的活動。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施工活動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前款所稱建設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含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城市綠化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建(構)筑物拆除工程以及收儲土地整理工程,但搶險救災、居民住宅裝修、農民自建或者拆除低層住宅工程除外。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主管部門,并直接負責市區范圍內重大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除重大建設工程以外的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重大建設工程的具體范圍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各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文明施工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市、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市區范圍內城市綠化工程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各縣(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市綠化工程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
市、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市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除工程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各縣(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除工程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區范圍內征收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拆除工程和收儲土地整理工程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各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征收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拆除工程和收儲土地整理工程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
環保、公安、交通運輸、市容環衛、市政公用、安全生產監督、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預算時,應當確定工程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費用,并在招標文件或者工程承發包合同中予以單列。
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招標或者直接發包時,應當在招標文件或者工程承發包合同中明確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有關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
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交建設工程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支付計劃;在支付建設工程預付款、進度款時,應當明確屬于建設工程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部分。
第六條 設計單位在編制設計文件時,應當根據建設工程勘察文件和文明施工要求,對建設工程周邊建(構)筑物和各類管線、設施提出保護要求,并優先選用有利于文明施工的工藝和建筑材料。
第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有關規定以及建設單位提出的文明施工要求,編制文明施工專項方案。
施工單位應當配備文明施工管理人員,負責落實施工現場的文明施工措施。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定期進行施工現場文明施工檢查,并作書面記錄。
第八條 監理單位應當將文明施工納入監理范圍,根據本規定以及建設單位提出的文明施工要求在監理方案中編制文明施工管理專篇,審查文明施工專項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相關標準,督促施工單位落實文明施工措施,審核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使用情況。
發現施工單位有違反文明施工要求行為的,監理單位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施工單位拒不整改的,監理單位應當向建設單位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監督機構報告。
第九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同時存在2家以上施工單位的,由建設單位指定1家施工單位履行施工現場文明施工管理職責,其他施工單位應當服從其協調管理。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履行施工現場文明施工管理職責。
第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的主要出入口設置施工告示牌,施工告示牌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建設工程名稱;
(二)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名稱及項目負責人姓名;
(三)開工、計劃竣工日期和投訴電話;
(四)夜間施工的時間和許可情況;
(五)文明施工的主要措施;
(六)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內容。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城市綠化工程還應當在工程兩端和交叉路口的明顯位置設置公示牌,公示施工范圍和聯系電話等內容。
第十一條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編制交通組織方案。占用道路施工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依法取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批準。需限制車輛行駛或者實行交通管制的,應當依法報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并按照交通設施規范要求設置交通標志標線和交通誘導設施。
第十二條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過程中設置的臨時通道,應當使用瀝青、混凝土等進行硬化處理,并設置警示標志和規范的交通設施,夜間照明應當充分,保持路面平整、排水暢通。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需要停水、停電、停氣等可能影響到施工現場周圍地區單位和居民的工作、生活時,應當依法報請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照規定事先通告可能受影響的單位和居民。因施工導致突發性停水、停電、停氣的,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向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同時采取補救措施。
第十四條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構)筑物拆除工程的施工現場出入口應當設置門衛值班室,對人員進出場進行登記。
第十五條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城市綠化工程、建(構)筑物拆除工程、收儲土地整理工程的施工現場應當設置圍擋,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圍擋應當采用砌體或者彩鋼板等硬質材料,砌體圍擋內外側面應當粉刷,并設置壓頂;需通行車輛的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設置的圍擋應當符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要求;
(二)城市市區范圍內的圍擋應當進行美化;城市主干路、次干路兩側的圍擋頂部應當采取亮燈措施;圍擋上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行政許可手續;
(三)除收儲土地整理工程外,距離噪聲敏感建筑物不足5米的施工現場,應當設置有降噪功能的圍擋;
(四)圍擋應當定期檢查、清洗,保持牢固、整潔、美觀。
不能設置封閉式圍擋的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城市綠化工程,應當設置移動式圍擋,并設置警示標識;房屋建筑工程進入室外配套工程施工階段,需拆除原有圍擋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相關施工單位設置臨時圍擋。
入場前施工現場已有圍擋,施工單位未拆除重新設置的,視為施工單位設置的圍擋。
第十六條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出入口、場內主要通道、加工場地及材料堆放區域應當采用混凝土硬化處理。場內主要通道寬度不得小于3.5米,消防通道寬度不得小于4米,并保持平坦、整潔;其他空曠場地應當進行綠化布置或者采用其他形式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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