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重大危險源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重大危險源單位應當在1個月內對發生變化的內容重新進行安全評估并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一)生產工藝、材料以及生產過程、設備、設施等發生較大變化的;
(二)外部環境因素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國家有關標準發生變化的。
第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重大危險源單位應在通過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辦理重大危險源登記備案手續。
第十八條 對已不構成重大危險源的,重大危險源單位應及時向登記機構提出書面核銷申請報告。登記機構在收到重大危險源單位提交的書面核銷申請報告并進行核實后,符合條件的予以注銷。
第十九條? 《重大危險源登記備案申請表》、《生產經營單位基本情況表》、《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詳細情況表》、《尾礦庫重大危險源詳細情況表》、《煤礦(井工開采) 重大危險源詳細情況表》、《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重大危險源詳細情況表》、《重大危險源周邊環境基本情況表》、《重大危險源登記備案表》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統一規定格式。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附表:1.重大危險源登記備案申請表
2.生產經營單位基本情況表
3.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詳細情況表
4.尾礦庫重大危險源詳細情況表
5.煤礦(井工開采) 重大危險源詳細情況表
6.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重大危險源詳細情況表
7.重大危險源周邊環境基本情況表
8.重大危險源登記備案表
附件:填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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