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重大危險源登記備案的有效期為3年。重大危險源單位應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按規定申請重新登記備案。
第十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導、督促檢查重大危險源單位做好重大危險源的登記備案工作,建立重大危險源登記備案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對重大危險源登記備案工作進行總結,并將總結報告報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二條? 重大危險源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及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規章制度,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管理機構和人員,明確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職責,加強重大危險源安全教育和業務培訓,制定相關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預案演練。
第十三條 重大危險源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進行重大危險源辨識,建立重大危險源登記管理檔案。
登記建檔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單位的基本情況;
?。ǘ┲卮笪kU源的詳細信息及有關圖文資料;
(三)重大危險源的周邊情況及有關圖片;
?。ㄋ模z測及監控措施;
?。ㄎ澹┦鹿蕬本仍A案或操作手冊;
(六)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報告;
?。ㄆ撸┢渌卮笪kU源相關情況等。
第十四條 重大危險源單位應當每季度對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登記備案信息進行確認,每年對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管理情況進行總結,并將確認情況和總結報告及時錄入重大危險源信息系統。
第十五條 重大危險源具有下列基本信息變更的,重大危險源單位應當及時向登記機構上報變更情況。
(一)單位名稱;
?。ǘ┓ǘù砣耍?/p>
?。ㄈ﹩挝坏刂?;
?。ㄋ模┞撓捣绞剑?/p>
?。ㄎ澹┪kU源種類及數量情況;
?。┦鹿蕬本仍A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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