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市級有關單位應當按照監管職責,定期組織各有關單位對重大危險源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督促重大危險源單位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與檢測監控。
對各區、縣(市)轄區內的一、二級重大危險源的監督檢查由重大危險源所在地區、縣(市)安全監管部門負責組織;對屬市級有關單位系統內的一、二級重大危險源的監督檢查由市安全監管部門負責組織;對三級重大危險源的監督檢查由市級有關單位負責組織。
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預防安全生產事故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重大危險源的登記建檔等情況;
(三)重大危險源的安全評價、檢測、監控情況;
(四)重大危險源設備危害、保養和定期檢測情況;
(五)重大危險源現場安全警示標志設置的情況;
(六)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情況;
(七)應急救援組織建設和人員配備的情況;
(八)應急救援預案和演練工作的情況;
(九)配備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及維護、保養的情況;
(十)重大危險源日常管理的情況;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六條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市級有關單位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重大危險源存在事故隱患,應當責令或建議安全監管部門責令重大危險源單位立即整改;在整改前或者整改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或建議安全監管部門責令重大危險源單位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難以立即整改的,應當限期完成整改,并采取切實有效的防范、監控措施。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重大危險源單位存在的事故隱患或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均有權向安全監管部門舉報。
第二十八條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每年應向本級政府及公安、規劃、質監、衛生、環保、工商、消防等部門提供本轄區重大危險源單位的基本情況,便于共同加強監督管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有關法律、法規對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十條 本規定由杭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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