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應對突發事件應急征用工作,增強政府應對突發事件的處置能力,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為應對突發事件而實施的應急征用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應急征用的對象包括單位或者個人所有的為應對突發事件所急需的食品、飲用水、能源、醫療用品、交通工具、工程機械、通信設施、賓館、體育場館、醫療機構、廣場等物資、場所。
第五條 杭州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應對突發事件應急征用工作,并組織實施本辦法。各區、縣(市)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應對突發事件應急征用工作。
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具體負責各自職責范圍內相關物資、場所的征用工作。
第六條 應對突發事件應急征用工作應當堅持提前統籌、就近征用、均衡負擔、依法補償的原則。
政府及其部門采取的應對突發事件應急征用措施,應當與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的性質、程度和范圍相適應。有多種措施可供選擇的,應當選擇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護單位和個人權益的措施。
第七條 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服從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部門的應急征用決定,履行應急征用決定書規定的義務,配合政府及其部門實施依法采取的應急征用措施。
第八條 被征用的物資、場所應當在使用完畢或者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的15日內返還。物資、場所被征用或者被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第九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部門應當做好各類應對突發事件所需物資、場所的調查登記工作,建立應急征用物資、場所目錄并告知權屬單位或者個人,同時制訂相應的應急征用方案。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部門應當定期了解列入應急征用目錄的物資、場所的使用及權屬狀況,并及時更新應急征用目錄。
第十條 列入應急征用目錄的物資、場所應當具備通常的適用狀態。
因有關物資、場所報廢、轉讓等原因,導致權屬單位或者個人所屬該類物資、場所數量不能達到應急征用目錄所列數量的,權屬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報廢、轉讓等事項發生后的15日內,持有效證明向建立該目錄的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 突發事件發生后,需要征用應急物資、場所的,可以由市、區、縣(市)人民政府作出征用決定,也可以由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作出應急征用決定。
應急征用決定書應當載明征用單位、征用用途、征用時間、征用地點、征用期限、征用實施單位以及被征用人、征用對象名稱、型號、數量、相關技術及人員保障要求等內容。
第十二條 征用實施單位按照以下規定予以確定,也可以由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另行指定:
(一)食品、飲用水、能源的征用由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實施;
(二)藥品、醫療器械的征用由經濟綜合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實施;
(三)交通設施設備及運輸工具的征用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
(四)建設工程機械的征用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
(五)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和市政工程維護機具的征用由市政公用事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
(六)體育場館的征用由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
(七)醫療機構的征用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
(八)賓館的征用由旅游主管部門負責實施;
(九)廣場的征用由其所在地區人民政府負責實施;
(十)其他物資、場所的征用由相應的主管部門負責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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