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日期】2009-10-26
【實施日期】2009-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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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舟山市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舟山市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舟山市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防御和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加強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和重大建設項目抗震設防要求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辦法》、《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震安全性評價,是指對工程建設場地進行的地震烈度復核、地震危險性分析、地震動參數確定、地震地質穩定性評價、地震災害預測,以及對占地范圍大、跨不同地質區域的城區、經濟開發區和大型工礦企業進行的地震小區劃工作。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工程建設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單位和個人,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監督管理。
縣(區)地震行政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和重大建設項目抗震設防要求管理必須納入固定資產投資管理程序。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應該在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
第六條 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按規定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項目(見本辦法附錄)進行審查。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審批或者核準建設項目時按照職責分工,做好與地震安全性評價相關的管理工作。對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工作的項目,其可行性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中未包含抗震設防要求文本的,不予許可。
第八條 城市規劃應充分考慮當地的地震構造環境。重大工程建設選址場地必須避開活動斷層。
第九條 需要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工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書面委托具備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的單位進行評價。
第十條 在本市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單位,應到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登記。
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單位應持有省級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許可證書,并按照證書確定的資質等級、業務范圍開展評價工作。
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單位應遵守國家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技術規范,并按照財政、物價部門制定的收費項目及標準收費。
第十一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項目經省級以上地震安全性評價委員會評審通過后,按照項目管理權限由相應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門確定抗震設防要求,作為抗震設防依據。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施工的全過程負責。
設計單位應按照抗震設防要求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抗震設計,并對抗震設計的質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圖設計文件的準確性負責。
施工單位應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并對施工質量負責。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選用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
工程監理單位應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三條 市、縣(區)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和抗震設防要求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各類建設項目達到抗震設防要求。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工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未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者不按照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四十四條處以罰款。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無地震安全性評價許可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其出具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無效,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依據《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處以罰款。
第十六條 負責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頒布的地震動參數區劃圖確定的地震動參數進行抗震設防;對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高于當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設計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強抗震設防能力。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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