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日期】2007-08-20
【實施日期】2007-10-0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筑節能管理,降低建筑物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民用建筑新建、改建、擴建,既有民用建筑(以下簡稱既有建筑)的節能改造,建筑物用能系統運行等活動以及對建筑節能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建筑節能,是指建筑物在規劃、設計、建造和使用過程中,執行建筑節能標準,采用相應的建筑結構、技術、工藝、材料、構配件和設備,規范建筑物用能系統的運行,減少建筑物及其用能系統的能耗,合理、有效利用能源的活動。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建筑節能工作的領導,組織編制建筑節能中長期規劃,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鼓勵和支持建筑節能的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促進建筑節能新技術的應用和推廣,并將建筑節能工作推進情況納入對建筑節能職責部門的考核內容。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筑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貿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節能法律、法規、規章,負責建筑物用能系統運行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科技、財政、稅務、價格、工商、國土資源、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筑節能相關工作。
各級發展新型墻體材料機構應當做好建筑節能相關工作。
第五條支持企業、個人、社會組織在建筑節能中的科研創新和應用活動,對取得較大節能效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建筑節能規范
第六條規劃編制單位在編制城市詳細規劃時,應當將建筑節能篇(章)納入其中;確定建筑物布局、形狀和朝向時,應當考慮建筑節能的要求。
第七條新建、改建、擴建建筑工程的節能設計和既有建筑的節能改造工程,應當盡可能利用太陽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其中,新建12層以下的建筑,應當將太陽能利用與建筑進行一體化設計。
第八條政府投資的建筑工程項目,其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應當有建筑節能篇(章);實行核準制的企業投資建筑工程項目,其項目申請報告中應當有建筑節能篇(章);實行備案制的企業投資建筑工程項目,其備案報告中應當有建筑節能相關內容。
第九條建設單位在編制設計任務書和招標文件時,應當依據現行建筑節能的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以下統稱建筑節能標準),單獨編制建筑節能篇(章)。
有關招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在依照《浙江省招標投標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對建設單位報送的招標文件進行備案審查時,應當審查建筑節能相關內容。
第十條建筑工程的設計、施工單位在投標時,投標文件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具有建筑節能專項內容。
第十一條設計單位應當依據建筑節能標準和設計合同的要求進行設計,保證建筑節能設計質量,并在設計文件中單列建筑節能設計篇(章)。
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設計單位降低建筑節能標準進行設計。
第十二條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審查建筑節能設計相關內容,并在審查報告中單列建筑節能審查篇(章)。對達不到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不得予以審查合格。
第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建筑節能標準的要求組織施工和安裝,并加強施工、安裝過程中的能源、資源節約。
墻體、屋面等節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監理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監理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依法實施監理和質量監督。
第十四條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建筑節能標準的要求對建筑節能工程實施監理。對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整改。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在組織竣工驗收時,應當同時對建筑節能的內容進行驗收。
建設單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應當有建筑節能標準執行情況的內容。
第十六條建筑物圍護結構中的節能設施的最低保修期限為5年。建筑工程的其他保修項目和保修期限,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建筑節能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應當積極應用國家或者省建筑節能技術推廣公告中推薦的技術、工藝、材料、構配件和設備,所選用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應當符合設計文件規定的節能要求,并具有產品合格證明和產品說明書。
禁止在工程建設中使用列入國家或者省淘汰目錄的高耗能技術、工藝、材料、構配件和設備。
第十八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所售商品房的節能措施、圍護結構保溫節能指標、用能系統、可再生能源利用和相應保護要求等基本信息在住宅使用說明書中予以明示。
第十九條建筑物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不得擅自改變建筑物圍護結構;確需改變建筑物圍護結構的,不得降低建筑節能標準。
采暖、空調、照明等用能系統運行管理單位應當定期對建筑物用能系統進行維護、檢修、監測、保養及更新置換,及時清除系統故障,保證用能系統有效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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