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需配置輔助器具的工傷農民工按《云南省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報銷限額及管理規定》申報審批。
一次性支付標準:(75 - 領取一次性待遇時的年齡)÷輔助器具使用周期×初次配置輔助器具標準。
第十六條 因工死亡的農民工的供養親屬,符合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條件,本人自愿選擇一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一次性支付標準為:配偶6萬元;其他供養親屬4萬元,其中子女(含弟、妹)按照年滿18周歲終止領取的供養余年計算,具體標準為每年3000元/人。
孤寡老人或孤兒在一次性待遇基礎上再增加10%。
供養親屬有多人時,按上款標準一次性支付總額不超過15萬元。供養親屬范圍按勞動保障部及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已經按月領取傷殘津貼、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農民工或供養親屬,若選擇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規定領取一次性工傷保險待遇,應扣除已領取的待遇金額。一次性工傷保險待遇計發基數以工傷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診斷之日的年齡及首次傷殘鑒定等級核定。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為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可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投訴,經核實,以瞞報工資總額及職工人數論,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騙取工傷保險待遇或者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經認定為工傷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后,用人單位沒有為其辦理工傷保險,又不按照規定支付工傷待遇的,受傷害農民工或親屬可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按照《工傷保險條例》、《云南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勞動保障部及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二○○七年一月一日起實施。本辦法實施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農民工未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時限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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