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建設管理,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有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建設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是指道路交通安全配套設施和安全防護設施,包括交通標志、標線、信號燈、減速帶、隔離墩(欄)、安全護欄、指揮崗亭、道路交通技術監控、交通通信系統、交通光纖傳輸及線路、路面緩沖減速裝置、警示樁、安全島、廣角鏡、太陽能電子牌、交通誘導屏、安全宣傳欄及交通安全設施地下線路、管網等。
第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為道路交通安全設施主管單位,負責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管理、維護,指導、監督交通安全配套設施建設,參與道路交通安全設施規劃。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定期研究道路交通環境,提出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建設與調整改造意見。對存在安全隱患或損毀、滅失的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應及時通知責任單位修復和整改。
第五條 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建設和管理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配套建設、有效管理原則。
第六條 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涉及新建、改(擴)建與更新、調整等事項,經市政府同意后,財政部門予以經費保障。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工程預算納入道路建設工程總體預算。
第七條 規劃部門應將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納入城市道路規劃方案進行設計。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配套設施設計應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審批,未經批準的項目不得實施。
第八條 新建、改(擴)建城市道路,應將道路交通安全設施與道路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
第九條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公路交通安全設施規劃、設計、建設及改(擴)建等管理、維護工作。
第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與新建、改(擴)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驗收合格后,移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理、維護。
第十一條 規劃、設計、建設單位應按照《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道路交通信號燈》、《道路交通信號燈設置與安裝規范》等行業規定和國家標準,配套設置道路交通安全設施。
新建、在建交通信號燈應采用城市直供電源供電和人工對時設備。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加強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管理,定期檢查,及時維修維護,保障設施完好。
對交通安全隱患和不符合行業規定和國家標準的交通安全設施,應及時向責任單位提出整改意見,并監督落實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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