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凡因地質、地形、施工條件等原因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設單位須向人防部門申請易地建設,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經費。
地面總建筑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新建居民住宅樓、危房翻新住宅項目不繳納易地建設費。
其他民用建筑按應建防空地下室面積繳納易地建設費,由人防和規劃部門統一規劃修建。
易地建設費按照陜西省物價局、財政廳頒布的收費標準征收。
第六條 防空地下室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建立行政監督,社會監理、施工單位管理相結合的質量管理機制,開展爭創優質工程活動,確保工程建設質量。
防空地下室建設項目要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堅持與主體工程統一規劃、勘察、設計、圖審、報建、招標、監理、監督、施工、驗收備案的原則。
防空地下室的設計和施工圖審查應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具有人防工程設計資質證書的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條文》(人民防空工程部分)進行設計和施工圖審查。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設計文件(防空地下室部分)應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進行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書;建設項目的監理工作由取得該項目主體工程監理資格的監理企業實施統一監理;建設項目的質量安全監督由對該建設工程實施監督的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統一實施監督管理;建設工程項目涉及人防功能性分部工程由人防部門驗收合格后,簽發建設項目人防分部工程驗收報告,此報告作為整體建設項目竣工備案的依據之一;其余未涉及到的建設項目基本建設程序均按照各級建設行政主管理部門管理程序辦理。
第七條 為保證防空地下室的修建,建設單位在工程開工前,應當辦理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手續,按照應建防空地下室工程造價的20%向人防部門繳納建設保證金。防空地下室工程經驗收合格并向人防主管部門備案后,人防主管部門退還建設保證金。
第八條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和建設保證金,由人防主管部門在財政部門設立的專戶收繳。建設單位向該戶繳納易地建設費或建設保證金后,辦理有關行政許可手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由人防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納入預算管理,全部用于人防工程建設,任何單位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九條 人防主管部門負責防空地下室建設和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兼顧人民防空防護要求的管理和監督檢查,要認真做好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圖紙審查、質量監督、竣工驗收等工作。與發改、規劃、住建等部門共同搞好城市地下空間的規劃、開發利用和審批工作。
在對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設計文件組織審核時,應當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參加,負責防空地下室的防護設計審核。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規劃部門不得發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不得組織開工。住建部門不予辦理預售許可和產權登記。
第十條 建設單位在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資料時,應當出具人防主管部門的認可文件。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1994年市政府發布的《寶雞市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規定》(寶政發〔1994〕10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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